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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怎么缴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7:13

问:我公司首要从事广告服务,“营改增”前交纳文明工作建造费。
请问“营改增”后是否持续交纳文明工作建造费?假如需求交纳的话,应在国税部分仍是地税部分交纳,怎么计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明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3年第35号)第一条规则,依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则,归入“营改增”试点规模,适用财综〔2013〕68号告诉,交纳和扣缴文明工作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明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明工作建造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处理文明工作建造费缴费信息挂号和申报交纳文明工作建造费。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明工作建造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综〔2012〕68号)规则,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明工作建造费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财税字〔1997〕95号)交纳文明工作建造费的供给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区域试点后建立的供给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归入“营改增”试点规模后,应依照该告诉的规则交纳文明工作建造费。
交纳文明工作建造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交纳责任人)应依照供给增值税应税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核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同时征收,核算公式:应缴费额=销售额×3%。文明工作建造费的交纳责任发生时间和交纳地址,与交纳责任人的增值税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和交税地址相同。文明工作建造费的交纳期限与交纳责任人的增值税交税期限相同,或许由主管国税机关依据交纳责任人应缴费额的巨细核定。
依据上述规则,“营改增”后贵公司供给广告服务仍应交纳文明工作费,交纳地址与你公司交纳增值税的交税地址相同,即应向组织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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