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书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6:56
私分国有财物是一种违法违法的行为,可是很多人由于贪心利益的引诱逼上梁山犯下违法的事,构成了私分国有财物罪,依据相关法令将遭到处分。下面通过私分国有财物罪起诉书事例在为我们剖析,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12年10月至今任XX县XXX镇XXXXX、XX,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兼任XX县XXXX有限公司事务管理领导小组XXX,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住XX县乡镇XXXXX号楼X单元XXX室。因私分国有财物罪,于2015年6月15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决议,于同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私分国有财物罪一案,由本院侦办终结,于2015年6月17日移交查看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定见,查看了悉数案子资料。其间,因部分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退回侦办机关补充侦办一次(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因案情杂乱,延伸查看起诉期限二次(自2015年7月18日至8月1日、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查看查明:
2013年年头,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县包家店镇镇长兼XX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事务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与XXX镇党委书记兼平昊公司事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周XX(另案处理)、XXX镇财政所长兼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另案处理)研究决议,由该镇财政所兼XX公司出纳杨XX(另案处理)详细经办,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7月,先后三次以虚列工人工资的名义套取XX公司账户内385000元国有资金,将其间的189000元以兼职薪酬和加班补助的名义私分给周XX、张XX、李XX、杨XX、王XX、董X等16人,被告人张XX从中分得32000元。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张XX在承受县纪委廉政说话时告知了其与周XX、李XX等人合谋私分公款的现实,并于2015年1月13日、15日分两次共向XX县纪律查看委员上交违纪款36000元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玛党干字(2012)89号文件、干部任免批阅表、干部履历表、2009-2012年度查核登记表,XXX镇关于建立XX县XX公司的会议纪要、关于调整XXX镇财经领导小组的告诉及作业责任、财政批阅准则、关于XXX镇建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陈述、XX县XX公司注册、刊出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信用社出具事务凭据及XX公司账户流水、XX县XX公司记账凭据、XX县XXX信用社事务凭据、XX公司出纳杨XX出具XX公司财政收支状况表及状况阐明、发放“一事一议”和“债款化解”加班补助领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据、交款清单、中共XX县纪律查看委员会案子移交函、纪委说话笔录、张XX自书资料、查看、纪委出具到案通过、本院出具到案通过;
2、证人证言:证人周XX、李XX、杨XX、陈XX、王XX、董X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违背国家规则,与别人共谋以单位名义将189000元国有资金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私分国有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查看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在实践中,任何人不得为了利益作出违法的事,否将将会遭到法令处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才会遭到法令的维护。如果您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X日出世,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XXXXXXXXXX,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12年10月至今任XX县XXX镇XXXXX、XX,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兼任XX县XXXX有限公司事务管理领导小组XXX,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住XX县乡镇XXXXX号楼X单元XXX室。因私分国有财物罪,于2015年6月15日经XX县人民检察院决议,于同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XX私分国有财物罪一案,由本院侦办终结,于2015年6月17日移交查看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已奉告被告人有权托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定见,查看了悉数案子资料。其间,因部分现实不清、依据不足退回侦办机关补充侦办一次(自2015年7月31日至2015年8月31日);因案情杂乱,延伸查看起诉期限二次(自2015年7月18日至8月1日、2015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
经依法查看查明:
2013年年头,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县包家店镇镇长兼XX县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事务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与XXX镇党委书记兼平昊公司事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周XX(另案处理)、XXX镇财政所长兼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另案处理)研究决议,由该镇财政所兼XX公司出纳杨XX(另案处理)详细经办,于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7月,先后三次以虚列工人工资的名义套取XX公司账户内385000元国有资金,将其间的189000元以兼职薪酬和加班补助的名义私分给周XX、张XX、李XX、杨XX、王XX、董X等16人,被告人张XX从中分得32000元。
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张XX在承受县纪委廉政说话时告知了其与周XX、李XX等人合谋私分公款的现实,并于2015年1月13日、15日分两次共向XX县纪律查看委员上交违纪款36000元
确定上述现实的依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玛党干字(2012)89号文件、干部任免批阅表、干部履历表、2009-2012年度查核登记表,XXX镇关于建立XX县XX公司的会议纪要、关于调整XXX镇财经领导小组的告诉及作业责任、财政批阅准则、关于XXX镇建立国有独资公司的陈述、XX县XX公司注册、刊出资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信用社出具事务凭据及XX公司账户流水、XX县XX公司记账凭据、XX县XXX信用社事务凭据、XX公司出纳杨XX出具XX公司财政收支状况表及状况阐明、发放“一事一议”和“债款化解”加班补助领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据、交款清单、中共XX县纪律查看委员会案子移交函、纪委说话笔录、张XX自书资料、查看、纪委出具到案通过、本院出具到案通过;
2、证人证言:证人周XX、李XX、杨XX、陈XX、王XX、董X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违背国家规则,与别人共谋以单位名义将189000元国有资金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违法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当以私分国有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人民法院
查看员:XXX
20XX年XX月XX日
在实践中,任何人不得为了利益作出违法的事,否将将会遭到法令处分,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才会遭到法令的维护。如果您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