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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10:28

商业银行是跟其他商业性企业相同,主要以盈余为意图,如商业银行开得好有盈余的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会想跟国有银行相同开设新的分支机构。但商业银行能够建立分支机构吗?它可不是国有银行,有些人不太确认。
商业银行能够建立分支机构吗?
能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历,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事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当。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含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时,承当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运营办理的产业为限,假如其运营办理的产业不足以承当民事责任,超越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当,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当。
商业银行依据事务需求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建立分支机构。建立分支机构有必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检查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建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规则拨付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越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建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提交什么材料?
建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建立的分支机构的称号、营运资金额、事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2)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政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档办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4)运营政策和方案;
(5)运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的材料;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规则的其他文件、材料。
经同意建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颁布运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办理部门处理挂号,收取运营执照。
经同意建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予以布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获得运营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办理机构吊销其运营许可证,并予以布告。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施全行一致核算,一致调度资金,分级办理的财政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历,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事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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