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6:09
发布部分:甘肃省政府发布文号: 甘政发[1992]166号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开展,改进出资环境,加强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服务和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举行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处理、财务、税务、外汇、银行、土地、规划、环保、水电、海关、商检、审计、督查、劳动人事等处理部分要活跃为外商出资企业发明杰出的环境,为企业提供方便,改进生产运营条件,协助企业处理实际困难,辅导企业依法生产运营,保证其按照我国法令、法规及赞同的合同,规章行使主权。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规章,依法生产运营,照章交税。 对外商出资企业的税务挂号、税收处理、税款征收按现行税收处理体制处理。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的出资各方及外资企业的出资方要信守合同、规章,按合同、规章规则的出资期限认缴出资,享有并履行合同、规章中所规则的各项权利和职责。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外商出资企业有权按合同、规章拟定本企业的开展规划和生产运营方案。 (二)有权树立合适本企业的运营处理准则。 (三)有权确认本企业职工的薪酬标准、薪酬方式,拟定补贴、奖金准则。银行对企业不施行薪酬基金监督。 (四)有权确认本企业的人员编制、处理组织;招聘、接收和解聘本企业人员。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的最高权利组织是董事会。外商出资企业的严重运营活动及有关事宜,经董事会讨论经过,总经理担任施行。董事长有权监督、查看总经理履行董事会抉择的状况,具体方法应在企业规章中清晰规则。董事长和董事不得在规章规则之外干涉总经理的日常处理作业,发现问题,应经过董事会按企业规章中规则的程序洽谈处理。 第八条 对由中方引荐或派遣在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及高档处理人员,任期内不得随意调集他们的作业。如需调集,引荐或派遣单位应征得董事会的赞同,未经赞同,任何部分和个人不得私行调离。违反规则者,省政府外资办责成有关部分,追究其职责。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需信贷资金,金融部分应活跃予以安排,优先贷放,并要点支撑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所需国家统配或专营的原材料,省计委在编制年度原材料方案时,应予以优先考虑,以扶持外资企业的开展。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经赞同能够在国内跨地区与国内企业联营组织生产,可申请在境内外建立分支组织。 第十二条 对已建成投产的外商出资企业,属国家鼓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简称两类企业),由省政府外资办会同有关部分确认,并颁布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承认证书,一起享用国务院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对两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明显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企业主管部分可对该企业的中方担任人员给予奖赏,奖赏的方法和金额由企业主管部分确认,并报省政府外资办存案。 第十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除按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规则向有关部分报送计算报表外,未经省政府外资办赞同,任何部分不得随意告诉企业填写计算报表,不得随意对外发布有关外商出资企业的数据资料。 第十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交纳的各种税、费,除国家法令,法规清晰者外,任何地方、任何部分不得向企业分摊人力、财力、物力。关于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分摊,企业有权拒付,并有权向省政府外资办投诉,省政府外资办会同有关部分查办,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