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认定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9:58
论文概要:当时交通事端确定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处理途径① 无论是构成交通肇事仍是只是民事补偿的比例分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在整个事端的处理中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可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机制却一向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争辩剧烈,难以构成一致意见。《新交法》及其实施法令对事端职责确定是否具有可诉性依然没有予以规则,一起《新交法》又取消了对事端职责确定不服能够请求行政复议的规则,然后形成当事人对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请求行政复议,事端当事者往往来回奔走于法院和交警部门,却告状无门,然后诉苦不断。理论界对事端处理机制的质疑也有增无减。在本文中,首要具体论述了我国当时交通事端处理机制中存在的杰出问题,为了能从根本上处理这个问题,接着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性质进行深化剖析,在此基础上,笔者比较了国内学者提出的处理方案,最终提出了笔者以为在我国比较切实可行而又能彻底处理问题的设计方案。 我国每年发作的路途交通事端数以十万起②,其间绝大部分案子要经过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无论是作为交通肇事追查职责人的刑事职责,仍是作为民事案子处理路途交通事端补偿胶葛,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 可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机制却一向为理论界所质疑,司法实践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性质以及其是否具有可诉性难以正确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明确规则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运用,其意图是对多年的质疑和抵触给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可是,《新交法》实施一年多来,理论界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机制的质疑有增无减,事端当事者也诉苦不断③,当时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机制真的存在问题吗?笔者拟就浅薄的考虑参与讨论,以求共识。
我国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则,他有几种手法能够救助?
(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不服,是否能够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新交法》对此依然没有明确规则。依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即法发(1992) 39号文)的第四条规则: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和伤残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定、伤残判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发(1992)39号未违反2000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力④,应依然有用。依据法发(1992)39号文第四条的规则,若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不服,是否能够向上级交警部门请求复议呢? 在《新交法》公布之前,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定请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也便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有权请求行政复议。在《新交法》公布后,《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失效,《新交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该法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取消了《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关于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则。按此规则,即便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也就无权请求行政复议。
经过以上(一)、(二)剖析可知,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新交法》公布后,当事人亦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能采纳的救助途径只能是:在就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要求法院对确有过错的事端职责确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许法院在刑事案子的审理中对确有过错的事端职责确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只是经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力真的能得到保证吗?
问题一:只是让作为非专业组织的法院和没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官作为纠正交警部门的事端确定的仅有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沛保证?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详尽的作业,是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职责确定过程中的所触及的路况安全工程判定、车况技术判定、痕迹判定、车速判定、法医判定、司法精力病学判定等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判定,都无不标明职责确定作业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一道防地,可是法官并非全能,他们虽然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可是他们并不是研讨交通事端方面的专家,彻底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来说,无论如何应该都是不行的!
问题二:当事人在就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让当事人举证证明推翻交警部门的事端确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公正? 现场的勘验、查看,对证人的查询等方面的依据均把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索满足的相反的依据来推翻作为国家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谈何容易?并且公安机关一旦以为现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该职责人都现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其就没有机会去搜集依据,更谈不上推翻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不公正的!
问题三:假如经交警部门作出事端确定,确定一方当事人负悉数职责,负悉数职责的一方能否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推翻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呢? 依据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告诉,当事人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能够要求人民法院一起检查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合理性。可是,假如当事人被确定负事端的悉数职责的话,其不或许要求其他人补偿,即其找不到适格的被告,所以也无法就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更谈不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端职责确定。其仅有能做的便是等候对方当事人提起补偿的民事诉讼的一起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之前,其职责将一向处在不定状况,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助途径。而跟着时刻的推移,许多依据或许无法获得,这对被确定负悉数职责的事端当事者要推翻事端职责确定变得越来越困难。
我国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事人若不服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则,他有几种手法能够救助?
(一)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不服,是否能够以交警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呢? 《新交法》对此依然没有明确规则。依据1992年12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处理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即法发(1992) 39号文)的第四条规则: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和伤残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子时,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职责确定、伤残判定确属不当,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案子现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发(1992)39号未违反2000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精力④,应依然有用。依据法发(1992)39号文第四条的规则,若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不服,是否能够向上级交警部门请求复议呢? 在《新交法》公布之前,依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从头确定请求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保持、改变或许吊销的决议。也便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有权请求行政复议。在《新交法》公布后,《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失效,《新交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该法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端确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取消了《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中关于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则。按此规则,即便当事人对交通事端确定书不服也就无权请求行政复议。
经过以上(一)、(二)剖析可知,当事人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新交法》公布后,当事人亦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现在当事人能采纳的救助途径只能是:在就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要求法院对确有过错的事端职责确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许法院在刑事案子的审理中对确有过错的事端职责确定不予采信。这样一来,问题就产生了,只是经过这个途径,当事人的权力真的能得到保证吗?
问题一:只是让作为非专业组织的法院和没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法官作为纠正交警部门的事端确定的仅有途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沛保证? 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是一项十分复杂、详尽的作业,是有很强的政策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如职责确定过程中的所触及的路况安全工程判定、车况技术判定、痕迹判定、车速判定、法医判定、司法精力病学判定等等一系列专业技术判定,都无不标明职责确定作业的技术性、复杂性和法律性等特征,虽然说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终一道防地,可是法官并非全能,他们虽然应该都是精通法律的专家,可是他们并不是研讨交通事端方面的专家,彻底寄希望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来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端职责确定,这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力来说,无论如何应该都是不行的!
问题二:当事人在就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让当事人举证证明推翻交警部门的事端确定,对当事人来说是否公正? 现场的勘验、查看,对证人的查询等方面的依据均把握在交警部门的手中,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搜索满足的相反的依据来推翻作为国家机关的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谈何容易?并且公安机关一旦以为现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该职责人都现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关押,其就没有机会去搜集依据,更谈不上推翻交警部门的职责确定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不公正的!
问题三:假如经交警部门作出事端确定,确定一方当事人负悉数职责,负悉数职责的一方能否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推翻交通事端职责确定呢? 依据1992年最高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告诉,当事人就损害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能够要求人民法院一起检查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合理性。可是,假如当事人被确定负事端的悉数职责的话,其不或许要求其他人补偿,即其找不到适格的被告,所以也无法就补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更谈不上在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起要求法院推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端职责确定。其仅有能做的便是等候对方当事人提起补偿的民事诉讼的一起要求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端职责确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之前,其职责将一向处在不定状况,而找不到任何其它救助途径。而跟着时刻的推移,许多依据或许无法获得,这对被确定负悉数职责的事端当事者要推翻事端职责确定变得越来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