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支付实践应注意哪些涉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8:18大力开展服务买卖,扩展服务进出口,关于我国完成外贸增加方法和经济开展方法的改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世界服务买卖快速开展的一起,我国的服务买卖也得到了蓬勃开展。
一、与对外付出实践相关的涉税法律规则
服务买卖进口,必定触及境外安排或个人在我国的交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安排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应税的,以付出人为扣缴责任人的规则。即境内安排和个人向境外付出服务买卖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当税款代扣代缴责任。
1999年以来,国家外汇处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出台了《关于非买卖及部分本钱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据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372号《告诉》)和《关于试行服务买卖对外付出税务存案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8号),两文件现已报废。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处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告诉》)出台,规则对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则处理和提交《服务买卖、收益、常常搬运和部分本钱项目对外付出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2009年11月《国家外汇处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晰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告诉》)出台,对64号《告诉》履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清晰。相关的规则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出具税务证明处理办法》等。
二、文件规则的八大问题
(一)问题之一:对外付出金额的规范
依据64号《告诉》规则,需求处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付出金额规范为单笔付出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在此,“单笔付出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付出金额”。
(二)问题之二:对外付出项目的界定
1、服务买卖(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相互供给服务的经济交流活动。64号《告诉》将境外安排或个人从境内取得的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服务买卖收入列举为从事运送、旅行、通讯、建筑安装及劳务承揽、稳妥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力运用和特许、体育文明和文娱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买卖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64号《告诉》中将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作业酬劳、境外安排或个人从境内取得的股息、盈利、赢利、直接债款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含员工酬劳、出资收益等。52号《告诉》规则,出资性外商出资企业所出资的企业以外汇向出资性外商出资企业划转赢利、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对外付出其出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出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转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请求处理《税务证明》。
3、常常搬运(CurrentTransfers),又称无偿搬运或单项搬运,是指发作在居民与非居民间无等值交流物的实践资源或金融项目所有权的改变。64号《告诉》中将其列举为境外安排或个人从境内取得的包含非本钱搬运的捐献、补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常常搬运项目收入。
4、本钱项目(CapitalAccount),是指世界收支中因本钱输出和输入而发作的本钱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含直接出资、各类告贷、证券出资等。依据52号《告诉》,应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本钱项目包含:榜首,外商出资企业的外国出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赢利以及外商出资企业将归于外国出资者的本钱公积金、盈利公积金、未分配赢利等在境内转增本钱或再出资;第二,外国出资者从其已出资的外商出资企业中因先行收回出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产业在境内再出资。
(三)问题之三: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
1、对外付出按规则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个人概念
关于这一问题,文件规则较为含糊。64号《告诉》对对外付出按规则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主体表述有两种:“境内安排和个人”,《税务证明》文本中和52号《告诉》中的表述为“境内安排或个人”,在这儿,“个人”是指仅“境内个人”仍是包含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个人”,“境内”是指行为发作地在境内仍是主体身份属境内,简单发作歧义。
372号《告诉》对主体问题表述为“境内安排及个人”。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买卖及部分本钱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据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66号)规则,372号《告诉》中规则购付汇对外付出须提交有关税务凭据的规模,是指《告诉》附件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供给各种服务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付出的金钱。这儿对外付出的“个人”应为“境内个人”。同为“汇发”系列的文件如《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调整常常项目外汇处理方针的告诉》(汇发[2006]19号)中表述的“境内安排和个人”为“境内居民个人”。笔者以为从法规的延续性来看,64号《告诉》中对外付出按规则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个人”也应为“境内个人”。
2、相关外汇处理法规中“境内个人”的概念
1996发布并经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法令》(以下简称《外管法令》)对“境内个人”的解说是,我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连寓居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交际人员和世界安排驻华代表在外。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处理办法》对“境内个人”的解说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武士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我国公民。
3、相关外汇处理法规中“境内安排”的概念
《外管法令》对“境内安排”的解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交际领事安排和世界安排驻华代表安排在外。372号《告诉》规则,我国境内安排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安排等。
4、境外个人对外付出不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
52号《告诉》规则,境外个人在境内处理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时应依照个人外汇处理的相关规则处理。即应依据《个人外汇处理办法》、《个人外汇处理办法施行细则》等外汇处理相关规则处理及提交材料。
5、部分境外安排对外付出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
52号《告诉》规则,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对外付出其出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出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转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请求处理《税务证明》。据现行规则,答应在我国境内进行A股出资的境外出资者仅包含合格境外安排出资者,即52号告诉把对外付出按规则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主体扩展为部分境外安排,是否还包含其他境外安排或个人,有待国家外汇处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文件清晰。
(四)问题之四: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出具税务证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该办法规则,境内安排和个人对外付出前,应当分别向付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请求处理《税务证明》。实践中,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请求,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请求;付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机关不在同一区域的,境内安排和个人应当持纳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到付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处理《税务证明》。可见,《处理办法》对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界定为付出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
关于对外付汇的境内安排,依据其税务征管的特色,为了便当其请求处理《税务证明》,《关于进一步清晰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告诉》)特别规则,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机关不在同一区域的,由纳税机关出具。应该留意的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审阅《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安排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纳税机关进行判别。
还应留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安排在处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当地税务局盖章。
(五)问题之五:《税务证明》审阅安排的界定
1、除按规则由外汇局审阅的外,《税务证明》由外汇指定银行审阅
《关于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告诉》)规则,关于按规则需求请求处理《税务证明》的对外付出,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阅境内安排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则的其他有用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付出金额、日期后加盖事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检。
2、按规则由外汇局审阅《税务证明》的对外付出的景象
按规则由外汇局审阅《税务证明》的对外付出,是指境内安排和个人某些对外付出用汇按现行外汇处理规则应由外汇局审阅其对外付出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对外付出。如1996年7月起施行的《结汇、售汇及付汇处理规则》第15条所列的超规则份额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规则份额和金额的佣钱、转口买卖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付出、归还外债利息等景象;《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调整常常项目外汇处理方针的告诉》(汇发[2006]19号)规则的对法规未清晰规则审阅凭据的服务买卖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阅等景象。
应该留意的是,上述景象的对外付出,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处理对外付出,无需审阅及留存《税务证明》。
(六)问题之六:无须处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付出
64号《告诉》及52号《告诉》规则,境内安排或个人对外付出外汇资金,无须处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景象包含:1、境内安排在境外发作的差旅、会议、产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安排在境外代表安排的工作经费,以及境内安排在境外承揽工程所垫支的工程款;3、境内安排发作在境外的进出口买卖佣钱、稳妥费、补偿款;4、进口买卖项下境外安排取得的世界运送费用;5、境内运送企业在境外从事运送事务发作的修补、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行、省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行事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理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安排在境外发作的修补、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世界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稳妥项下保费、稳妥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安排在境外承揽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部属的世界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含出资合营企业分得的赢利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产业(含房产)租借或转让收入以及告贷给我国境内安排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世界金融安排向我国供给的外国政府(转)告贷(含外国政府混合(转)告贷)和世界金融安排借金钱下的利息;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一条景象外的其他本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告贷、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款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献帮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挂号结算公司向境外安排或境外个人付出其依法取得的股息、盈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则的其他景象。
(七)问题之七:请求处理《税务证明》时应提交的材料
境内安排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请求时,应当填写《服务买卖等项目对外付出出具请求表》,该表能够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收取,也可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附送的材料包含: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两边权力责任的书面材料(复印件);发票或境外安排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完税证明或同意免税文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其他材料。
(八)问题之八:几种对外付出处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特别景象
1、对外付出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
因为世界运送收入税收处理的特别性,国家税务总局就世界运送收入税务凭据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则。依据64号《告诉》,对外付出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应当按规则提交税务证明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税收处理及世界海运业对外付出处理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2]107号)的规则履行。该景象下需求处理和提交的税务证明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处理局关干加强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税收处理及世界海运业对外付出处理的告诉》(国税发[2001]139号)规则的完税凭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2、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付出其境内机票销售款
依据52号《告诉》,外国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区域的航空公司境内代表处)对外付出其境内机票销售款,可持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出具的免税文件或有关两国政府互免两国航空运送企业世界运送收入税收文件替代《税务证明》。
应当留意的是,若对外付出代售境外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款的是境内旅行社,则应依照64号《告诉》的规则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