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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共同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23:52
行政机关如果有强制执行权利的,当行政相对人不实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的,是可以对其直接施行强制执行的。此外,行政机关还享有行政强制办法的权利,那么,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起特点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约束,或许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产业施行暂时性操控的办法。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对不实行行政决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强制实行责任的行为。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归于行政强制
两者差异:
1、意图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意图在于强制相对人实行责任或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的状况;行政强制办法的意图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产业坚持必定的状况,然后防备、阻止或许操控正在发作或可能发作的违法行为或风险状况。
2、条件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是法定责任人不实行法定责任;行政强制办法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实行法定责任为适用条件,而是以损害社会的行为或事情的发作为条件。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责任人负有不作为责任而作为或负有作为责任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办法的原因,既可所以损害社会的行为,也可所以损害社会的某种事情的发作,甚或是某种状况的呈现。
4、施行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施行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办法的施行主体只要行政机关。
5、成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成果是以责任人实行责任或到达与实行责任相同状况而完毕;行政强制办法在状况查询清楚后,经确定不需求持续施行行政强制办法的,应该免除强制、恢复原状,经确定需求持续施行强制办法的,应依法采纳相应的处理决议。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相关内容,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行政机关的决议,可是两者的权利主体、成果、条件是天壤之别的,需求留意区别。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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