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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13:30
重婚是一个法令概念,是指有爱人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一般重婚行为表现为两种景象:
1 有爱人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成婚。
2 有爱人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虽未进行成婚挂号,可是与之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的一起生活寓居的行为。比方说:两个人以“老婆,老公”彼此称号,或其动作,行为表现足以让周围街坊信任二者是夫妻,又接连在一起一起寓居了一段时刻(一般至少要几个月的时刻),这样,才干构成重婚。重婚不可是严峻违背婚姻法的行为,仍是一种违背刑法的犯罪行为。
现实生活中,可以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的依据十分难搜集。一般情况下,在对方否定有重婚行为的前提下,假如想证明对方有重婚的行为,需要以同寓居所地的街坊或居委会的证言或证明;或许有知情的其他证人的证词,且依据内容足以证明重婚现实存在;或许有其他依据印证,比方重婚者的书信来往,聊天记录等。相对来说,证明到重婚这一步是十分困难的。
同居与重婚不同,同居仅仅两个人在一起继续的一起寓居生活了一段时刻(两三个月以上),对外不以夫妻相等。在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有了非婚生子的依据就能证明有同居现实的存在。实际上这是过错的,由于构成同居要有必定一起生活的时刻,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非婚生子的现实,因而,不能依据有了孩子就判定构成了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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