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案例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8:48
合同诈骗、假造国家钱银、非法经营等等行为都归于损坏经济秩序罪,会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对社会经济形成的影响程度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请我们阅览下面的事例,了解有关损坏经济秩序罪的判罚。
损坏经济秩序罪事例解析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x、韦xx、屈xx犯假造国家钱银、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xx、屈xx不服,向原零陵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xx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作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xx向本院提起申述。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xxx号再审决议,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罪刑情节:有期徒刑
断定罪名:诈骗罪
惩罚: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补偿:无
李长x非法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合同诈骗案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及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x龙、尚x然、赵x、周x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x、赵x龙、尚x然、赵x、周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xx号刑事裁决,该裁决已发作法律效力。李长x之父李学x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x号刑事决议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罪刑情节:明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履行职务、共同犯罪、主犯、首要分子、假释、其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追缴
断定罪名: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惩罚: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赵x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尚x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赵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民事补偿:无
损坏经济秩序罪事例解析
摘要:原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零陵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xx、韦xx、屈xx犯假造国家钱银、损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案,于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日作出(81)法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谢xx、屈xx不服,向原零陵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本院的前身)提起上诉,该院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六日作出(81)刑二字第xx号刑事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作法律效力后,原审上诉人屈xx向本院提起申述。本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永中法立刑监字第xxx号再审决议,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罪刑情节:有期徒刑
断定罪名:诈骗罪
惩罚: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韦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事补偿:无
李长x非法经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合同诈骗案
摘要:原审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合同诈骗罪及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赵x龙、尚x然、赵x、周xx犯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上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9日作出(2007)上刑初字第47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长x、赵x龙、尚x然、赵x、周xx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驻刑二终字第35xx号刑事裁决,该裁决已发作法律效力。李长x之父李学x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09)豫法刑申字第109x号刑事决议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罪刑情节:明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履行职务、共同犯罪、主犯、首要分子、假释、其他、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并处、追缴
断定罪名: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惩罚:被告单位郑州市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李长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赵x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尚x然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赵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民事补偿: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