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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型逮捕”适用条件怎样把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3:40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矩:“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矩,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监视居住、予以拘捕。”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矩:“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矩,情节严峻的,予以拘捕。”这两款中规矩的拘捕,笔者称之为“改变型拘捕”。从法令规矩来看,“改变型拘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色:1.“改变型拘捕”适用的目标是现已被采纳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强制办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一般的拘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适用的,或许是从拘留后转化为拘捕的。2.“改变型拘捕”适用的条件是被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了应当恪守的有关规矩,而且有必要是情节严峻的。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矩条件但未到达法令和司法解释规矩的情节严峻程度的,不得改变为拘捕。“改变型拘捕”的适用,除了有必要契合上述两个特别要件之外,是否还有必要契合拘捕的一般要件呢?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改变型拘捕”是刑诉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所规矩的一种特别的拘捕,而刑诉法第六十条规矩的拘捕是一般的拘捕。一般拘捕应契合三个条件,即:1.依据条件:有依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惩罚条件: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3.必要性条件: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一般拘捕是实体意义上的拘捕,而“改变型拘捕”是程序意义上的拘捕,只需违背程序法的规矩,情节严峻的,就可以予以拘捕,它不受一般拘捕条件的束缚。别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明确规矩了犯罪嫌疑人违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的若干景象,均应予以拘捕。这也标明,“改变型拘捕”不受一般拘捕条件的约束。第二种定见则以为,“改变型拘捕”仍然是一种拘捕办法,因而它有必要契合一般拘捕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违背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的规矩,只标明其具有了一般拘捕中的必要性条件,对其是否选用拘捕,还有必要检查其是否具有别的两个条件,即依据条件和惩罚条件。只要犯罪嫌疑人一起具有一般拘捕的三个条件,才干适用“改变型拘捕”。笔者根本赞同第二种定见,但有必要对“改变型拘捕”适用的状况作进一步的具体分析,以利更好地发挥拘捕在刑事诉讼中的效果。从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目标来看,有以下几种不同状况:1.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2.应当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峻疾病的;3.应当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许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上述三种目标中,后两种本来就具有了一般拘捕的条件,仅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未予拘捕;第一种目标也已具有了一般拘捕的依据条件和惩罚条件,但尚短缺“必要性”条件,故未予拘捕。上述三种目标如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施行了《规矩》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矩的违规行为而且情节严峻的,则具有了“必要性”条件,对其完全可以适用“改变型拘捕”。4.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这种目标自身现已具有了依据条件,如果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施行了《规矩》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规矩的违规行为,则标明他又具有了拘捕的“必要性”条件。有人以为,关于这种目标,不应受一般拘捕条件的约束,均可适用“改变型拘捕”。笔者以为,这是不稳当的。其实,是否具有惩罚条件,是个自在裁量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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