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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可以随意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15:15
案子回放:
2012年5月,李某配偶把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了儿子小李并签定了《房产赠与合同》,约好:李某配偶在其所赠与的房子内有享有寓居权,直至逝世。两边将《房产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并随后将房子产权改变在小李名下。2012年10月,小李妻子朱某因小事与李某发作争持,并着手与李某拉扯,后虽经民警调停,暂时停息,但两边从此心存芥蒂。2013年4月,李某配偶思来想去,决议把儿子、儿媳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吊销他们与儿子之间签定的《房产赠与合同》。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以为,合法的赠与合同受法令保护。李某配偶将其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小李也接受了赠与,两边签定了书面赠与合同,并依法进行了公证、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等相应的权属改变挂号,两边间赠与合同现已建立并收效,且被告小李作为《房子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并没有呈现契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法定的吊销景象,且原告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受赠人小李严峻损害了李某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判定驳回李某配偶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则“赠与能够附责任。赠与附责任的,受赠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责任。”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则:“受赠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育责任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约好的责任。赠与人的吊销权,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由此可知,法令对吊销赠与的景象有清晰的规则。
本案是一同发作在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附责任的房子赠与合同纠纷案子,包含着很多的家庭伦理道德要素。受赠人小李的责任是保证赠与人李某配偶的寓居权。事实上,李某配偶亦一向寓居在其赠与儿子的房子内,后因为家庭小事,李某与儿媳发作冲突,遭到儿媳朱某打骂,从情理上讲,朱某的做法是不对的,但从法令层面上讲,朱某并不是该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她的行为不受上述《房子赠与合同》的束缚,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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