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进行
婚姻登记应亲身提出请求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副司长陈光耀13日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表明,服刑人员婚姻登记应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并出具有用的身份证件。
民政部新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服刑人员请求处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身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并出具有用的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资料。
规则提出,处理服刑人员婚姻登记的机关可所以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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