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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遗嘱执行人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1:35
快要逝世时,一些人会立下遗言,以防自己逝世后留下的遗产承继人在切割时发作胶葛。遗言一般是需求履行人,关于履行有必定的规矩,那么外国遗言履行人规矩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1、遗言履行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被指定为遗言履行人;
2、外国民法典大都规矩制止破产产人和未成年人不能作为遗言履行人;《日本民法典》第1009条还特别规矩破产者不得为遗言履行人。
3、受遗赠人、遗言见证人、特留份权利人等,均可被指定为遗言履行人;
4、在承继人能否为遗言履行人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立法编制:
(1)承继人不能成为遗言履行人。《日本民法典》第1015条明文规矩,遗言履行人视为承继人的署理人。从署理的视点看,署理人和被署理人是截然分隔的;一起,由承继人担任遗言履行人,也无法保证其他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
(2)承继人可认为遗言履行人。苏联民法规矩,遗言履行人一般由遗言人在法定承继人中指定,而对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被指定为遗言履行人时,则要求在遗言书上或附在遗言书后的声明书上签字表示同意。
(3)区别一起承继人和独自承继人而定。德国和瑞士民法对此问题均未作明文规矩,但解说上认为,德国民法建议一起承继人可认为遗言履行人,独自承继人不得为遗言履行人;瑞士民规律建议独自承继人或承继人整体均不得为遗言履行人,当承继人为数人时,应托付其间一人为遗言履行人。
怎么确认遗言履行人
遗言人自己不能履行遗言,而须由别人来履行。但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履行遗言,遗言履行人须按照特定规矩确认。一般来说,遗言履行人由遗言人在遗言中指定,一起,遗言由遗言人在遗言中指定的人履行也最为适合。由于遗言人自己最了解谁能履行其遗言,所以由遗言人在遗言中指定的人履行遗言,最能够充沛尊重遗言人的遗愿。
我国现行《承继法》第十六条规矩:公民能够按照本法规矩立遗言处置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言履行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则在第1209条规矩:遗言人得以遗言指定遗言履行人或托付别人指定之。受前项托付者,应即指定遗言履行人,并告诉承继人。德国民法典第2197-2199条、日本民法典第1006条、法国民法典1025条以及瑞士民法典第517条也有相似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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