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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公司能成为被告主体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22:16
公司是可以建立分支安排的,总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来参加诉讼,有的朋友就会疑问,支公司能成为被告主体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一)从诉讼法的法令规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规则,其他安排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民诉定见)第四十条第五项“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安排。”规则和民诉定见第四十一条“法人非依法建立的分支安排,或许虽依法建立,但没有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安排,以建立该分支安排的法人为当事人”的规则,咱们可以得出一个定论,即分公司只要由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二)从商事法令规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利义务联络的协议。”由此看来,法人分支安排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只不过它不是法人,仅是法人的一个分支安排罢了,其行为结果,终究由所属法人承当职责。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公司可以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也并未否定其诉讼主体资格,只是标明分公司的民事职责由建立它的公司承当。
(三)从下降诉讼本钱,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诉法及民诉定见规则企业法人的分支安排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其意图之一便是为了下降诉讼本钱。诉讼本钱包含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和法院的诉讼本钱。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开展,法人分支安排的数量日益巨大,地域散布规模愈加广泛。假如法人的分支安排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么当事人不得不到法人首要办事安排所在地的法院申述,这必定形成原告的诉讼本钱的贵重。那么民诉法将分支安排列为民事诉讼主体就没有多大含义了。作为被告的法人并非案子当事人,应诉也有必要联络分支安排的负责人,法人的诉讼本钱也相应添加。法人所在地的法院要承当法人各个分支安排的诉讼使命,且因为是案发地在异地,许多当事人也在异地,法院在送达,查询等方面需求支付更多的人力财力。
二、分公司可以承当民事职责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界说,决议分公司可以承当民事职责。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为民现实体权利义务联络发作胶葛,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束缚的好坏联络人。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因而,尽管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束缚的人,如证人、鉴定人等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一种定见是因为分公司不能承当民事职责而有必要追加法人,那么分公司并不受法院裁判的束缚,参加诉讼只是是为了查清现实,那么分公司就不是诉讼当事人,只是起到了证人的效果。这与民诉法及其定见所规则的其他安排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见相悖。
笔者的定见是,已然分公司具有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可以依照法令规则承当民事职责。
(二)从公司法的立法原意,决议分公司可以承当民事职责。
分公司是指在事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法人统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安排,是总公司的隶属安排。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则“公司可以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 其立法原意也是为了鼓舞相对人定心的与法人的分支安排在法人授权规模内从事买卖活动,法人分支安排所被授权经营管理的产业不足以承当民事职责时,可以法人的其他产业承当。实践上,分公司由法人开办、建立,分公司的产业便是法人的产业。分支安排经营管理的产业是法人产业的一部分,以分支安排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也便是以法人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终究民事职责仍是由法人承当的,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则。
三、法院不能依职权追加法人作为被告
(一)有必要要依职权追加法人的状况
就现有法令和司法解释来看,一般状况下有分支安排的企业法人不是必要一起诉讼人。只要企业法人及其分支安排构成必要一起诉讼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时,法院才应该追加法人为被告或第三人。
第二种定见在法令逻辑上比较紊乱。关于第一种状况,分公司可以偿债,那么就独立应诉,承当民事职责。这是认可分公司能作为被告并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关于第二种状况,是以为不能独立应诉,承当民事职责。第二种定见实践应该是原告考虑的问题。而不是法院,法院考虑的应该是是否是必要一起被告是否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必要追加。原告才应该考虑自己告哪些被告,被告的偿债才能怎么。
(二)承当连带职责的为必要一起诉讼人,
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承当的连带职责。分公司由总公司开办、建立,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相等的主体,不能判定总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收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安排是在法人授权规模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对独立的安排,其经营管理的产业是法人产业的一部分,它并不具有独立的品格,其品格与建立它的法人的品格是合二为一的,判定分公司承当职责实践上便是由法人的产业承当的职责。
四、不用忧虑分公司偿还不了债款原告无法履行。
分公司有独立经营管理的资产,有偿债才能。应先由分公司用其经营管理的总公司的资产偿债,再由总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只判定公司承当民事职责,那么对总公司的不公平的,等于说便是将分公司免责。
尽管分支安排的职责产业的确存在不足以承当悉数职责的的危险,但民事诉讼法还有规则,在后面的履行程序中可以给予原告救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27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第78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则。可是对公司法第14条的立法原意的进一步清晰论述,并且是对收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安排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进一步必定,也是对法院判定收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安排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的必定。因而即便法院不自动追加企业法人为一起被告,也不阻碍在最终履行的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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