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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4:40
【质押】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需经其他股东赞同吗
质押也称质权,便是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矩,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彼此转让股权而不受约束(除公司章程还有规矩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赞同。依据以上的规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赞同。
可是依据物权法施行配套规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挂号方法》第七条的规矩,请求股权出质建立挂号,应当提交的资料有:请求人签字或许盖章的《股权出质建立挂号请求书》、记载有出质人名字(称号)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许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归于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名,归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该方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赞同的书面资料。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矩,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股权出质挂号时建立。也便是说,只需处理了股权出质挂号,股权质押即有用。可是依照肯定说,股权质押挂号需其他股东赞同方可有用,不然,未经其他股东赞同的质押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挂号后,依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矩,判别质押权是否有用就存在法令适用上的抵触。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矩,担保法与本法的规矩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矩,依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矩,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也便是说,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赞同。笔者认为,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款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触及经其他股东赞同的问题,由于只要在这个时分才触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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