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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破产特别清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10:43
1、特别清算的发动
公司闭幕后15日内未建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或许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后成心延迟清算,或许有其他违法清算、或许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或许股东利益行为的,公司股东、债权人能够向公司注册地或首要经营地的底层或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特别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能够从公司股东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
3、人民法院的权限
(1)检查请求人的请求并作出裁决;
(2)指定和替换清算组成员;
(3)特定情况下裁决非破产清算转为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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