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可以协议免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6:24
奉养责任能够协议革除吗
原告李某,现年75岁,生有二子,李大与李二。1995年李某与李大李二就奉养与承继问题达到了共同协议:李某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个人担任;李大抛弃承继李某的产业,李某的产业悉数由李二进行承继。父子三人均在此调停协议上签字认可。十多年来父子三人均风平浪静,李某一向随李二日子。但现李某申述要求李大对其尽奉养责任,要求李大担任其日子起居、日子开销、医疗费用,而且还要承当其从1995年至今所花的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李大答辩称其奉养责任现已被李某革除而且李二对此也是赞同的,故其不应当再对父亲李某承当任何奉养责任。
此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力人李某能否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李某与李大李二达到的调停协议是否有用?
对此争议焦点,构成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李某能够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有用的,而且依据调停协议李某不能再要求李大尽奉养责任。被奉养的权力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力,与奉养责任是相对的,李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随意处置自己的权力,其有权力革除子女应对其承当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李某与李大李二实在意思的表明,是有用的,无法定事由是不能够被吊销或改变的。
第二种定见,李某不能够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无效的。奉养责任是法定责任,法定责任是不能够被革除的,权力人也无权革除责任人的法定责任,革除法定责任的协议是违法的,故调停协议也是无效的。李某能够要求李大尽奉养责任并承当曾经革除期间的奉养费用。
第三种定见,李某在不危害国家、团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能够在征得另一奉养责任人李二赞同的情况下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有用的,但假如李某提出不再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时,调停协议则不再发作效能,李大应当从李某要求时对李某尽奉养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从权力与责任的性质看,权力人能够革除责任人的责任。权力与责任是相对的,权力人能够抛弃权力,相对则革除了责任人的责任,但责任人则不能够自行革除责任。被奉养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恳求权,是被奉养人恳求特定责任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力,奉养是被奉养人与特定奉养人之间的民事法令关系,被奉养权力人的被奉养的权力与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是相对的。被奉养权力人能够对自己所应享用的被奉养的权力予以抛弃,这是被奉养权力人处置自己民事权力的一种表现,相对应的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即被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成年子女有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奉养责任被确定为一种法定责任,是奉养责任人有必要承当的责任,责任人无权随意处置自己所应负的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定责任的规则是将责任人所应承当的责任上升为法令高度,假如其不实行责任则是违背了法令,要承当法令责任,但并不代表法定权力人也不能处置自己的权力,法定权力人依然享有对自己权力的处置权,其处置自己的权力不应当违背法令。别的,奉养责任是一种具有长时间、持续性的责任,这一种责任不同于如给付告贷的一次性合同责任,一次性的责任假如被革除即不再存在,权力人也无法再要求责任实行责任,但持续性的责任被革除的话,被革除期间的责任不再存在,但假如权力人要求康复责任人的责任,则从要求时责任人应当从头承当责任。故被奉养权力人能够要求奉养责任人尽奉养责任,也能够不要求其尽奉养责任;当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被革除后,被奉养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康复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奉养责任人自被要求康复责任时从头承当奉养责任。
2、从奉养责任的法令规则看,被奉养人革除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团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条规则:“老年人养老首要依托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怀和照顾老年人。”我国奉养白叟首要是家庭奉养,假如被奉养人革除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后却无人再奉养他,这必然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假如被奉养人在未征得其他奉养责任人的赞同的情况下,革除部分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也即危害了未被革除奉养责任的责任人的利益,故这种革除也是无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因而,被奉养权力人假如由于革除奉养责任人的责任而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话,这种革除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权力人李某是与两个奉养责任人李大李二协商共同后革除了李大的奉养责任,李大的奉养责任由李二个人承当,这种革除是权力人李某自在处置自己权力的表明,而且没有危害第三人李二的利益,也没有危害国家和团体的利益,故三人的调停协议是有用的,在李大被革除奉养责任期间其应承当的对李某的奉养费用应当由李二担任,故李某不能够就曾经所发作的费用再向李大要求承当;但李某能够随时要求李大持续承当奉养责任,从其要求时,该调停协议中关于革除李大奉养责任的约好即失掉效能,李大应当承当对李某的奉养责任。
原告李某,现年75岁,生有二子,李大与李二。1995年李某与李大李二就奉养与承继问题达到了共同协议:李某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个人担任;李大抛弃承继李某的产业,李某的产业悉数由李二进行承继。父子三人均在此调停协议上签字认可。十多年来父子三人均风平浪静,李某一向随李二日子。但现李某申述要求李大对其尽奉养责任,要求李大担任其日子起居、日子开销、医疗费用,而且还要承当其从1995年至今所花的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李大答辩称其奉养责任现已被李某革除而且李二对此也是赞同的,故其不应当再对父亲李某承当任何奉养责任。
此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力人李某能否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李某与李大李二达到的调停协议是否有用?
对此争议焦点,构成三种不赞同见:
第一种定见,李某能够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有用的,而且依据调停协议李某不能再要求李大尽奉养责任。被奉养的权力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力,与奉养责任是相对的,李某作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随意处置自己的权力,其有权力革除子女应对其承当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李某与李大李二实在意思的表明,是有用的,无法定事由是不能够被吊销或改变的。
第二种定见,李某不能够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无效的。奉养责任是法定责任,法定责任是不能够被革除的,权力人也无权革除责任人的法定责任,革除法定责任的协议是违法的,故调停协议也是无效的。李某能够要求李大尽奉养责任并承当曾经革除期间的奉养费用。
第三种定见,李某在不危害国家、团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能够在征得另一奉养责任人李二赞同的情况下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调停协议是有用的,但假如李某提出不再革除李大的奉养责任时,调停协议则不再发作效能,李大应当从李某要求时对李某尽奉养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如下:
1、从权力与责任的性质看,权力人能够革除责任人的责任。权力与责任是相对的,权力人能够抛弃权力,相对则革除了责任人的责任,但责任人则不能够自行革除责任。被奉养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恳求权,是被奉养人恳求特定责任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力,奉养是被奉养人与特定奉养人之间的民事法令关系,被奉养权力人的被奉养的权力与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是相对的。被奉养权力人能够对自己所应享用的被奉养的权力予以抛弃,这是被奉养权力人处置自己民事权力的一种表现,相对应的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即被革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则:“爸爸妈妈有抚育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成年子女有奉养搀扶爸爸妈妈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责任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奉养责任被确定为一种法定责任,是奉养责任人有必要承当的责任,责任人无权随意处置自己所应负的责任。但笔者以为,法定责任的规则是将责任人所应承当的责任上升为法令高度,假如其不实行责任则是违背了法令,要承当法令责任,但并不代表法定权力人也不能处置自己的权力,法定权力人依然享有对自己权力的处置权,其处置自己的权力不应当违背法令。别的,奉养责任是一种具有长时间、持续性的责任,这一种责任不同于如给付告贷的一次性合同责任,一次性的责任假如被革除即不再存在,权力人也无法再要求责任实行责任,但持续性的责任被革除的话,被革除期间的责任不再存在,但假如权力人要求康复责任人的责任,则从要求时责任人应当从头承当责任。故被奉养权力人能够要求奉养责任人尽奉养责任,也能够不要求其尽奉养责任;当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被革除后,被奉养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康复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奉养责任人自被要求康复责任时从头承当奉养责任。
2、从奉养责任的法令规则看,被奉养人革除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团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第十条规则:“老年人养老首要依托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怀和照顾老年人。”我国奉养白叟首要是家庭奉养,假如被奉养人革除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后却无人再奉养他,这必然危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假如被奉养人在未征得其他奉养责任人的赞同的情况下,革除部分奉养责任人的奉养责任也即危害了未被革除奉养责任的责任人的利益,故这种革除也是无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则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因而,被奉养权力人假如由于革除奉养责任人的责任而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话,这种革除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权力人李某是与两个奉养责任人李大李二协商共同后革除了李大的奉养责任,李大的奉养责任由李二个人承当,这种革除是权力人李某自在处置自己权力的表明,而且没有危害第三人李二的利益,也没有危害国家和团体的利益,故三人的调停协议是有用的,在李大被革除奉养责任期间其应承当的对李某的奉养费用应当由李二担任,故李某不能够就曾经所发作的费用再向李大要求承当;但李某能够随时要求李大持续承当奉养责任,从其要求时,该调停协议中关于革除李大奉养责任的约好即失掉效能,李大应当承当对李某的奉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