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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管辖的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3:36

团体洽谈争议处理的程序和统辖的规模是怎么区分的?
团体洽谈过程中发作争议,两边当事人不能洽谈处理的,当事人一方或两边能够书面向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和谐处理请求;未提出请求的,劳作保证行政部门以为必要时也能够进行和谐处理。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同级工会和企业安排等三方面的人员,一起和谐处理团体洽谈争议。
因实施团体合同发作的争议,当事人洽谈处理不成的,能够依法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回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团体洽谈要求的,依照《工会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团体洽谈争议处理实施属地统辖,详细统辖规模怎样区分?
团体洽谈争议处理实施属地统辖,详细统辖规模由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
中心统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团体洽谈发作的争议,由劳作保证部指定的省级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安排同级工会和企业安排等三方面的人员和谐处理,必要时,劳作保证部也能够安排有关方面和谐处理。
和谐处理团体洽谈争议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和谐处理请求;
(二)查询了解争议的状况;
(三)研讨拟定和谐处理争议的计划;
(四)对争议进行和谐处理;
(五)制造《和谐处理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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