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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算建筑工程如何缴交房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5:48

房产税是以房子为交税目标,按房子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那么未结算的建筑工程该怎么交纳房产税?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未结算建筑工程怎么缴交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运用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怎么确认的问题规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是否记载在管帐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依照房子原价核算交纳房产税。房子原价应依据国家有关管帐制度规则进行核算。对交税人未按国家管帐制度规则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则予以调整或从头评价。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自建房产应当自房子交付运用之次月起计缴房产税,房产税应当依照账面原值核算,可是关于未进行竣工决算的,总局没有清晰的规则预算价值和竣工决算价值之间的差额怎么处理,各地履行口径有所差异。
以下当地方针供参阅: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则,工程没有决算现已投入运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方案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方案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工程决算后,依照入账价值计税,已按方案价值或核定交交税款的不再补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关于车船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暂行规则的告诉的 告诉》(市税三字〔1987〕124号)第14条规则,关于新建房子未处理检验手续前已运用,并已依照工程预算价格计征房产税的,在工程检验结算入账后其差额是否退税补税问题:不再退补,可从下一个交税期起按结算后帐面金额核算征收。
《吉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运用税若干问题的解说和补充规则的告诉》(吉税四字〔1988〕75号)第四条规则,交税单位已投入运用没有决算入账的新建房子,按基建方案价值核算交税;没有基建方案价值的,由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征;入账后按入账原值计征,已按基建方案价值或核定的价值计征的税款 不予退补。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运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苏税三〔87〕11号)的规则,交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子,从建成检验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办检验手续而现已运用的,自运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没有入账的,可先按基建方案价格核算交税。待工程检验结算后,在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处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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