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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天禄、蔡天寿诉蔡天福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2:23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5)海南民二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天禄,男,50岁,汉族,儋州市人,无业,住儋州市那大前锋路20号。
托付代理人王荣彬,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天寿,男,45岁,汉族,儋州市人,无固定工作,住儋州市那大怡园6街1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天福,男,55岁,汉族,儋州市人,无固定工作,住儋州市那大前锋路24号。
上诉人蔡天禄因遗言承继胶葛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04)儋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确定,原告蔡天禄、蔡天寿与被告蔡天福诉争之房子座落于那大前锋路24号(原为38号),座南向北,东至王世保家,西至被告蔡天福家,南至冷巷,北至前锋路,砖木结构,长59.7米,宽4.25米。该房子系蔡亚保、王不乙生前于1983年末缔造,蔡亚保和王不乙共生育三男一女,长男蔡天福,次男蔡天禄,三男蔡天寿,女儿蔡贵荣(已表明抛弃承继)。以上子女四人均已成家,有自己的房子寓居。1993年6月王不乙逝世。1994年6月24日,儋州市房产管理所给蔡亚保颁发了24号房子的产权证(房字第2653号),该证一切人占有比例一栏注明系悉数。1994年7月1日,蔡亚保立遗言将24号房子给被告蔡天福承继并到儋州市公证处处理了公证。1994年10月24号,蔡亚保写赠与书自愿将24号房子赠送给蔡天福。1994年10月26日,儋州市那大镇那恁管理区出具证明,阐明蔡亚保遗言承继的现实,要求房管所处理过户手续。1994年10月26日蔡天福以遗言承继为由向儋州市房管所恳求处理过户手续,并填写私有房子产权挂号恳求书,同年10月28日,儋州市房产管理所给蔡天福颁发了24号的房子权证(房字第3046),该证一切权来历一栏注明承继。1998年8月28日,蔡天福持原证到房产管理所交换新证,证号为那大(房证)字第00636号。2000年原告蔡天寿知道市房产管理所发证给蔡天福后提出异议,并由蔡亚保向儋州市公证处恳求吊销公证,2000年9月25日儋州市公证处作出了(2000)儋撤字第02号《关于吊销(94)儋证字第81号公证书的决议》。2000年10月5日,蔡亚保又立下遗言书,将24号房子遗言给被告蔡天福,并于同年10月10日向儋州市公证处恳求康复公证。2001年4月28日,蔡亚保在一份《声明书》里的声明人署上姓名,声明24号房子及地基属蔡天寿一切。2002年6月原告蔡天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法院吊销儋州市房产管理所颁发给被告蔡天福的那大(房证)字第00636号房权证。本院经审理后以为儋州市房产管理所发证的详细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故吊销儋州市房权证那大(房证)字第00636号房权证。原审法院以为,座落于儋州市那大前锋路24号房子系蔡亚保与其妻王不乙生前所建,归于夫妻的共同产业。尽管蔡亚保生前于1994年7月1日立下遗言给被告蔡天福并处理公证后又恳求吊销公证遗言,但于2000年10月5日又再次自书立下遗言,并向公证处恳求康复公证。可见蔡亚保生前将自己的产业遗言给法定承继人蔡天福承继,是他的志愿,且意思表明实在,契合遗言承继的有关法律规定,应确定遗言有用。但蔡亚保在遗言处置自己产业的一起处置了产业共有人王不乙所应有的产业比例,这部分遗言应确定无效。蔡亚保与王不乙对24号房子各应享有1/2比例的一切权,王不乙逝世后,其遗产应由榜首次序的法定承继人即蔡亚保、蔡天福、蔡天禄、蔡天寿、蔡贵荣(已抛弃承继)来承继,蔡亚保、蔡天福、蔡天禄、蔡天寿各承继王不乙对24号房子所享有1/2比例的1/4,即各得1/8的比例。蔡亚保自己享有的1/2再加承继得到的1/8,即同享有24号房子的5/8比例,他将其比例悉数遗言承继后,被告蔡天福应占有24号房子的6/8比例,蔡天禄、蔡天寿各占有1/8的比例。而至于蔡亚保立公证遗言后又写赠与书,但该赠与书是在遗言公证后写的,在没有吊销遗言公证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何况后来蔡亚保已吊销赠与。别的,蔡亚保尽管在《声明书》里署名,但声明不是遗言,且从整个内容来看,没有吊销遗言的意思表明,一起蔡天寿又未建议承继24号房子的悉数,仅要求承继切割,可见该《声明》不是蔡亚保的实在意思表明,是无效的。关于被告蔡天福抗辩建议的母亲王不乙病重在家时,口头遗言将24号房子给其承继,因其证据不足,本院不采信。据此,原审法院判定:1、座落于儋州市那大前锋路24号房子的6/8比例归被告蔡天福一切;1/8的比例归原告蔡天禄一切;1/8的比例归原告蔡天寿一切。2、驳回原告蔡天禄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410元由原告蔡天禄、蔡天寿各担负150元,被告蔡天福担负110元。一审宣判后,蔡天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多份遗言效能确定有不当之处。父亲蔡亚保生前仅有立的公证遗言已被吊销,而依据蔡亚保最终所立的遗言"恳求吊销房产权属赠送书",24号房子的遗言承继人应是蔡天寿。因为蔡天寿抛弃权力,故24号房子应按照法定承继处理。二、被上诉人蔡天福不孝爸爸妈妈,应少分遗产。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改判上诉人对24号房子有1/3的法定承继权。被上诉人蔡天福答辩称:上诉人出具的2001年4月18日的声明书是假的,不是蔡亚保写的。是蔡天禄乘父亲蔡亚保病危时,迫使蔡亚保在声明书上签名的。24号房子是其缔造给蔡亚保寓居的,蔡亚保生前在生活上、经济上都是其一个人承当。蔡亚保立遗言将24号房子给其是蔡亚保的实在意思表明。蔡天禄上诉所称不是现实,恳求二审法院驳回蔡天禄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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