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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但是产权证上只有当时承租的一方名字,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9:08

由一方结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了产权,可是产权证上只要其时承租的一方姓名,离婚时怎么处理?
最高法院尽管规则“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是上海高院对此规则作了调整,以为从上海的实际情况动身,因为公房运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法上市买卖,具有必定的交换价值。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公房的运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切割该房子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运用权价值,也有失公允,司法实践中予以别离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方针分配获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独自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运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付出对价获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运用权时所付出对价部分确定为其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一切,产权房的剩下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切割;
3、关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爸爸妈妈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可推定为爸爸妈妈对夫妻两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切割处理。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爸爸妈妈名义参与房改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爸爸妈妈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建议依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子进行切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购买该房子时的出资,能够作为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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