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9:29
债款人参与分配:履行时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北京律师,张志胜)
债款人可供履行的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债款时,债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当部分债款人请求强制履行后,其他债款人是否能够请求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款人是否持续享有该权力?被履行人为法人时,债款人是否能够经过参与分配准则完成自己的债款?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清晰的剖析。债款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在履行程序开端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未参与履行程序的其他债款人向法院请求加入已开端的履行程序,要求完成债款公正受偿的准则。债款人参与分配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1、现已请求履行的债款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款有必要都是金钱债款;2、被履行人即债款人是公民或其他安排,一般不能是法人;3、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款人现已获得履行根据,而不是现已提起诉讼;4、被履行人的悉数产业或首要产业现已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住,无其他可供履行的产业或其他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5、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款人当在履行结束之前提出请求。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债款人请求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款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93条之规则,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住的产业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款人,能够请求参与分配程序,建议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根据法令规则而享有的优先获得债款人产业的权力,没有法令清晰规则,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状况比较特别,那就是债款人请求产业保全并获得法院同意后,针对被保全的产业,该债款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张志胜律师以为,债款人不能由于保全获得优先权:保全的意图是避免产业丢失而不是直接赋予请求人优先权。特定景象下,公司法人作为被履行人时,债款人能够请求参与分配根据法令规则,请求参与分配时,被履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安排,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则进行债款清偿。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96条之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整理或清算而吊销、刊出或歇业,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应当参照本规则九十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则,对个债款人的债款按份额清偿。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第68号文件中关于整理整理公司债款问题的告诉,其间,关于公司吊销后债款清偿的问题,相同遵循了参与分配的精力。(原创著作,切勿抄袭,侵权必究)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公司业务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车或搭车道路:京广桥下车即到。
债款人可供履行的产业不足以清偿一切债款时,债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当部分债款人请求强制履行后,其他债款人是否能够请求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款人是否持续享有该权力?被履行人为法人时,债款人是否能够经过参与分配准则完成自己的债款?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清晰的剖析。债款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参与分配是指在履行程序开端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未参与履行程序的其他债款人向法院请求加入已开端的履行程序,要求完成债款公正受偿的准则。债款人参与分配有必要具有下列条件:1、现已请求履行的债款和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款有必要都是金钱债款;2、被履行人即债款人是公民或其他安排,一般不能是法人;3、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款人现已获得履行根据,而不是现已提起诉讼;4、被履行人的悉数产业或首要产业现已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住,无其他可供履行的产业或其他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5、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款人当在履行结束之前提出请求。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债款人请求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款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93条之规则,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住的产业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款人,能够请求参与分配程序,建议优先受偿权。优先权又称先取特权,是根据法令规则而享有的优先获得债款人产业的权力,没有法令清晰规则,任何人不得享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状况比较特别,那就是债款人请求产业保全并获得法院同意后,针对被保全的产业,该债款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理论上存在争议,张志胜律师以为,债款人不能由于保全获得优先权:保全的意图是避免产业丢失而不是直接赋予请求人优先权。特定景象下,公司法人作为被履行人时,债款人能够请求参与分配根据法令规则,请求参与分配时,被履行人一般只能是公民或其他安排,而不是法人,如果是法人,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则进行债款清偿。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第96条之规则,被履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整理或清算而吊销、刊出或歇业,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的,应当参照本规则九十条至九十五条的规则,对个债款人的债款按份额清偿。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第68号文件中关于整理整理公司债款问题的告诉,其间,关于公司吊销后债款清偿的问题,相同遵循了参与分配的精力。(原创著作,切勿抄袭,侵权必究)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公司业务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联系电话:010-67675113,13718017337,13911920598;张律师主页:http://www.yyylaw.com;驾车或搭车道路:京广桥下车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