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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3:16
婚姻
期间,危害人身权行为首要表现为殴伤对方当事人,危害对方当事人的声誉,强制性行为或回绝实行夫妻性生活责任等方法,当事人的身心遭到严峻糟蹋。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则,一方施行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力的危害:1、重婚的;2、有爱人者与别人
同居
的;3、施行家庭暴力的;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能够向过错方建议危害赔偿。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法令只对危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端严峻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分,在实践的确定中,关于危害人身权的行为的确定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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