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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7:24
探视权的行使有哪些规则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探视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行使探视权的主体
婚姻法清晰将探视权的主体界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其实,除父、母外,探视权的主体还应包含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由于探视权主体规模的扩展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一起也契合我国的家庭道德。司法实践中,因爸爸妈妈作业等原因,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者举目皆是,因某种原因爸爸妈妈离婚,子女由一方抚育,另一方回绝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探视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景象时有发生,因法令没有规则其享有探视权,所以只能束手无策。因而主张将探视权主体规模作恰当扩展,这样既从法令上更广泛的维护了亲情联系,也表现了我国的家庭道德观念。当然探视权的主体规模应严厉限定在直系亲属的规模内,不然,胶葛太多,不利于对立处理和社会安稳。
行使探视权的方法
对探望的方法,不论是当事人洽谈或法院判定,都得对探望的方法和时刻作出清晰的规则。探望方法一般可挑选“上门探望式”、“带走停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爸爸妈妈,在必定的时刻到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法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对立不大的,就能够采纳,对对立大的不宜采纳。这样,有利于子女的生长和社会的安稳。带走停留式是指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在规则的时刻内,一般是子女现已上托儿所或读书后,放寒、署假时,能够带走子女,与其日子必定时刻,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法不论从子女健康生长,仍是爸爸妈妈与子女的血缘联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开展和安稳来说,都有优胜的一面。不论挑选什么时刻和哪种方法行使探视权,都应依照协议或法院判定履行,在洽谈一致,彼此帮忙的情况下进行,保证探望权力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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