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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时效期间的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13:54
因为索赔时效攸关索赔权力的得丧,决议了索赔成果,因而,索赔时效期间的核算,尤其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刻的确认就显得十分重要。
确认索赔时效期间起算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认是索赔事情发作时刻为起算点,还是以索赔事情完毕时刻为起算点。
尽管任何事情的发作或长或短都有持续时刻,可是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时刻应该是索赔事情发作的其时。在上例裁定案中,申请人北京某修建集团公司提出,被申请人逾期未付出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是持续的事情,只要在事情完毕后才干评价具体的丢失(即索赔额),因而,申请人建议,尽管其提交索赔陈述的时刻超越了按事情发作时刻起算的期间,但并未超越按事情完毕时刻起算的期间,由此以为其索赔要求并未超越索赔时效期间。裁定庭指定的鉴定人指出,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是一个持续的事情,乃至在争议提交给裁定庭时,事情仍有或许处于持续状况,假如按申请人的逻辑,索赔时效期间乃至没有开端核算,其索赔要求乃至还不能提出。明显,申请人的理由是自缚四肢,不能成立。从司法实践的了解来看,以为从索赔事情开端发作起,当事人就应该知道其具有了索赔权力,就应该活跃行使自己的权力。
事实上,在规则较为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关于持续时刻较为持久的索赔事情,其索赔时效期间的起算仍然是事情发作时刻,只是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权力人在索赔时效期间内提出的索赔要求不是终究的索赔要求,而仅仅是索赔意向。如《建造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35.2条规则,索赔事情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师宣布索赔意向,在索赔事情终了后28天内,提交终究索赔陈述。FIDIC条款53.3条规则,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情具有接连影响时,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陈述应被以为是暂时具体陈述,承包商应在索赔事情所发作的影响完毕后28天之内宣布一份终究具体陈述。
可是假如索赔权力人的确对索赔事情现已发作不知情,应怎么确认核算起点呢?例如承包商误以为业主的工程款现已经过银行到帐,而实践并未到帐的景象。此刻,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索赔事情发作时起核算。但索赔权力人不能以"不知道权力被危害"为由,提出索赔期间延伸。原因在于是否知道事情发作,较简单凭仗客观景象作出判别,而是否认识到索赔事情发作后权力己被危害乃是人的片面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规范,作为权力人免责的理由。
索赔时效期间核算中另一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时效期间是否可以间断?所谓时效期间的间断,又称时效期间的不完结,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结之际,有与权力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令为维护权力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核算,待间断事由消除后持续核算。依据索赔时效的功用和性质,并且因为在实践中当事人约好的索赔期间一般较短,因而应该严厉限制可以引起索赔时效期间间断的事由。笔者以为应该仅限于权力人因不可抗力的妨碍导致其不能行使索赔权的景象,并且两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清晰不可抗力的规模。也就是说索赔时效期间应是固定不变的期限,只以不可抗力为特定的时效停止事由。
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复杂性,决议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索赔事情的发作不可避免。但在索赔事情发作后,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力不受危害是至关重要的。只要了解和把握合同规则,在约好的索赔时效期间内行使索赔权,才干维护本身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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