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8:1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争议裁定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处理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结合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的处理:
(一)行政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办理的单位与聘任作业人员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所发作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作业人员之间因免除人事联系、实施聘任合同所发作的争议,或许两边因现实聘任联系所发作的争议。
法令、行政法规对人事争议处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遵从合法、公平、及时的准则。
第四条 两边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裁定中的法令地位相等。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作后,当事人能够洽谈处理;不肯洽谈或许洽谈不成的,能够向主管部门、底层人民调停安排请求调停,或许向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
第二章 裁定组织和裁定员
第六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建立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政府法制组织、用人单位、工会安排的代表以及受聘人员代表、人事、法令专家组成。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委员若干名。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奇数。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由人事行政部门承当。
第七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当从契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延聘专职或许兼职裁定员:
(一)从事律师作业满五年的;
(二)曾任检察员、审判员满五年的;
(三)从事法令研讨、教学作业,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四)具有相关法令知识并从事政府法制、人事、工会等专业作业满五年的。
专职裁定员与兼职裁定员在实施裁定职务时享有平等权力。兼职裁定员实施裁定职务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撑。
第八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实施下列责任:
(一)处理统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决议裁定员的聘任和解聘;
(三)担任裁定员的查核、训练作业;
(四)其他相关责任。
第九条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人事争议案子,实施少数服从多数,不同定见应当照实记载。
第十条 裁定员应当公平、相等地对待人事争议两边当事人,不得私自会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承受或许讨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产或许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