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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05:07
工伤确定规范:作业期间发病逝世应视同工伤
北京一家汽车公司因不服劳作保证部分对公司一员工确定的工伤定论,将劳作保证部分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定:驳回汽车公司上诉,保持一审法院保持《工伤确定通知书》的判定。据介绍,李某在北京市某汽车公司从事电焊作业,于2003年8月23日在作业期间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次日清晨逝世。工作发生后,汽车公司既未向劳作保证部分提出工伤陈述,也未提出工伤确定恳求。2004年5月14日,李某家族向区劳作保证部分提交《工伤确定恳求表》,恳求对李某之死进行工伤确定,一起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确诊证明书,该证明书记载“患者因脑出血、脑疝于2003年8月24日在医院急诊科逝世”。区劳作保证部分于2004年6月受理了李某家族的恳求。劳作保证部分在查询中了解到,汽车公司员工李某在车间完结准备作业到作业岗位后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16小时内逝世。但汽车公司不同意确定李某为工伤,提交了《关于李某病故事情处理决议》,以此阐明该公司已对李某家族给予补偿,事已处理完毕。劳作保证部分于2004年6月作出《工伤确定通知书》,确定李某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逝世”的景象,故确定李某之死视同工伤。汽车公司针对区劳作保证部分作出的《工伤确定通知书》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保持了《工伤确定通知书》。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定,以为《工伤确定通知书》适用法律及确定李某视同工伤的定论有悖法律规则,一审法院判定予以保持,属适用法律过错,恳求吊销该判定和《工伤确定通知书》。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区劳作保证部分所作《工伤确定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法院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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