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潜在纠纷与立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5:48当实实在在的产品、产品、各种形式的有偿服务进入虚拟国际后,能够预见,在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准则及相应法令不健全的情况下,实际国际中发作在买卖活动中的胶葛,都将或许同样在网络买卖中发作。
电子商务潜在胶葛面面观
由于物流、资金流等条件约束,我国现在的电子商务大都所为乃是网上信息发布,没有发展到各家网站都从事直接出售产品买卖活动的阶段,所以,现在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就只能在这一基础上进行。
1. 卖方隐私维护
现在有许多商家在服务商的网站上发布了许多批发各种产品的信息,但网民但却无法获得相关的卖方信息。并且,现在还没有法令规则服务商"应该"或许"有必要"向符合规则条件的第三方供给这些信息(相反,许多网站都清晰确保为客户信息资料保密),假如买方无法把握卖方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名字等资料,又怎么向法院提出申述?
《广告法》规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的,应当承当悉数民事职责。"电子商务网站发布产品信息的行为能否被界定为"广告发布"行为的问题在这里就有了非同小可的法令含义。假如不区别电子商务中的"信息中介"与"广告发布"二者的性质,则"承当悉数民事职责"的成果将不可避免地落到商务网站的头上!
所以,法令对在何种情况下服务商应该向客户供给特定的产品信息发布人精确信息的条件应该有清晰规则,比方在网民以电子文件和获得货品、发票等事实为依据,标明其现已完结网上购买行为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索要卖方资信资料,服务商应当照实供给等等,否则将严峻阻滞买方的诉权及合法权益的完成。
2. 网站应承当何种职责
在《民法通则》中,产品质量职责的承当者是"产品制造者、出售者",而不是"信息中介"。
而《广告法》则规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许应知广告虚伪仍规划、制造、发布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社会团体或许其他安排,在虚伪广告中向顾客引荐产品或许服务,使顾客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职责"。
电子商务网站信息发布行为的性质归于广告?信息中介?仍是出售者?假如没有法令的清晰界定,这类网站极或许将面对无穷无尽的"连带职责"诉讼。
天然,将一般商务活动的补偿形式原封不动地移植到网络中来或许是有欠公正的;究竟适当大都的商业网站仅供给了一种信息渠道和信息交流的服务,而不是彻底含义上的产品出售者。可是网站一点职责也不负则又有显失公正之虞,所以,应该给商业网站的民事活动规则专门的法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