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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零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7:19
【案情】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某超市成都分店、重庆某超市
原告诉称,原告获准进口齐秦《美丽境地》的音像制品,并享有批发、零售该音像制品的权力。被告私行出售的CD音像制品《齐秦 齐唱情歌》侵略了原告享有权力的齐秦《美丽境地》权力曲目,危害了原告依法获得发行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补偿原告丢失9 5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0元,算计10 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举根据(2012)宁秦证民内字第251、252、253号公证书请求人“何xx”并非本案好坏关系人,而且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异地公证不契合法律规则,不能证明原告所获得授权是排他性或许独占性权力,原告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被告出售了被控侵权音像制品是现实,但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具有合法来历,被告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综上,恳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6月22日,原告(甲方)与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定合约书及附件,约好乙方授权甲方独家在我国大陆区域(香港、台湾、澳门区域在外)出书发行录音制品齐秦最新专辑《美丽境地》,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2日至2013年6月21日;录音制品齐秦最新专辑《美丽境地》的实体唱片专有出书发行权归甲方一切,乙方不得将以上录音制品的实体唱片供给给其它任何单位在我国大陆区域出书发行,也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或途径在我国大陆区域出书发行该实体唱片。附件载明《美丽境地》专辑的演唱者为齐秦,CD曲目包含《偶尔》、《城里的月光》、《像疯了相同》、《张三的歌》、《你的姿态》、《脱离我》、《棋子》、《不要离别》、《我多么仰慕你》、《爱的告诫》等歌曲。同日,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证明,证明其具有齐秦最新专辑《美丽境地》著作权,并授权原告在我国大陆区域(香港、台湾、澳门区域在外)出书发行。
201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出具著作权合同挂号批复(录音制品),编号为NO.0012714,载明:出书单位为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称号(中文)为齐秦《美丽境地》,出书方式为CD,合同有用期为2010年6月22日至2013年6月21日,合同挂号号为国权音字39-2010-0321号。
2010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书总署出具进口音像制品同意单,编号为音字(2010)198,载明:节目称号(称号原文)及同意文号为齐秦《美丽境地》、新出音进字(2010)321号,进口单位为上海某有限公司,原产国家/区域为台湾,进口用处为用于出书,原出品公司为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载体为CD。
原告提交的齐秦《美丽境地》CD出书物外包装封底及光盘盘面上均标有“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供给版权、新汇集团上海某有限公司出书发行,新出音进字(2010)321号,国权音字39-2010-0321号,ISRC CN-E02-10-347-00/A ·J6”等字样,该CD包含有《偶尔》、《城里的月光》、《像疯了相同》、《张三的歌》、《你的姿态》、《脱离我》、《棋子》、《不要离别》、《我多么仰慕你》、《爱的告诫》等10首由齐秦演唱的歌曲。
2013年4月24日,上海新某文明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上海新汇文明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的上级公司,原告从属上海新某文明娱乐(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一级子公司。
2012年6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作业人员及我国音像协会反盗版作业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马xx来到坐落重庆某超市成都店,马xx以一般顾客身份在该超市购买了标示有《周杰伦 惊叹号》光盘一盒、标示有《韩红 红遍全球》光盘一盒、标示有《齐秦 齐唱情歌》光盘一盒合计三盒,并现场获得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2372386)。马xx随后对该超市外部进行了摄影。上述购物行为完毕后,公证员将所购光盘带回公证处,对所购光盘封面封底、发票进行了复印后对上述光盘进行封存,连同发票原件一起交由马xx带回保管。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员及作业人员对上述购物行为进行了公证,出具(2012)宁秦证民内字第3725号公证书。
庭审中,法庭将公证封存的什物当庭拆封,被告认可封存的《齐秦 齐唱情歌》出书物系其出售。经现场勘验,该出书物内有3张CD,其外包装封底和光盘盘面标有“珠影白天鹅音像出书社、ISRC CN-F23-09-475-00A.J6”等字样,但无著作权人、合同挂号号、进口同意文号等信息,外包装塑料薄膜上贴有“某文明”字样的橘黄色标价签,该出书物录入的《偶尔》、《城里的月光》、《像疯了相同》、《张三的歌》、《你的姿态》、《脱离我》、《棋子》、《不要离别》、《我多么仰慕你》、《爱的告诫》等10首歌曲与原告出书的齐秦《美丽境地》CD中录入的10首同名歌曲的表演者、词、曲、旋律、节奏均共同。
2012年9月10日,重庆某超市公司与四川某文明开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文明公司)签定产品合同,合同约好合同项下产品的实践购买和供货以成都超市公司宣布的书面收购订单为准,合同有用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同年6月12日,四川某文明公司向超市成都店出具出售单,该出售单载明2盒《齐秦 齐唱情歌》3CD,单价为每盒19元,零售价为每盒38元。同年7月4日,四川某文明公司向超市成都店就销货清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成都店和重庆某超市公司在向四川某文明公司购进音像制品时,向四川某文明公司索取了四川某文明公司的营业执照、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广州狄宝龙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狄宝龙公司)的营业执照、出书物运营答应证、税务挂号证,广州狄宝龙公司就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向四川某文明公司出具的出售托付书,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书社就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向广州狄宝龙公司出具的出售托付书。
另查明,两被告的运营范围包含零售音像制品。
原告为维权包含本案在内的系列案发作差旅费4947元,原告在本案中建议500元。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
一、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七条“当事人供给的触及著作权的草稿、原件、合法出书物、著作权挂号证书、认证安排出具的证明、获得权力的合平等,可以作为根据。在著作或许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力人,但有相反证明的在外”之规则,本案中,原告供给的齐秦《美丽境地》CD光盘盘面及外包装封底标有“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供给版权”,可以证明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系齐秦《美丽境地》CD专辑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某演员生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齐秦《美丽境地》CD专辑(包含《偶尔》、《城里的月光》、《像疯了相同》、《张三的歌》、《你的姿态》、《脱离我》、《棋子》、《不要离别》、《我多么仰慕你》、《爱的告诫》等10首歌曲)在我国大陆区域的独家出书发行权,原告有权就上述歌曲提起本案诉讼。关于被告建议原告举出的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因请求人非本案好坏关系人而不具有合法性的辩称,本院以为,原告供给的公证书虽未将相关事项载明,但公证机关在处理公证时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检查,其出具的公证书未经吊销,在被告未举出充沛的辩驳根据的状况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效能予以采信。
二、被告被控侵权行为的承认及民事职责的承当问题。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第十二条的规则,音像出书单位应当在其出书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显着方位,标明出书单位的称号、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书时刻、著作权人等事项;出书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同意文号。被告出售的《齐秦 齐唱情歌》CD光盘,其包装及封面、封底并无上述规则所要求应当具有的例如著作权人、进口同意文号等根本信息,不契合合法出书物的要求。超市成都分店作为从事包含音像制品在内产品出售的专业连锁运营者,未经原告答应,未尽必要及合理的检查职责,出售上述专辑,其间录入的《偶尔》、《城里的月光》、《像疯了相同》、《张三的歌》、《你的姿态》、《脱离我》、《棋子》、《不要离别》、《我多么仰慕你》、《爱的告诫》10首歌曲,侵略了原告对同名录音制品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区域在外)享有的独家仿制发行权。二被告尽管供给了该专辑的进货途径且相关供货商亦具有音像制品的出售资历,但仍不能扫除其无视音像制品自身的不合法性而对外出售的片面差错,应当承当补偿经济丢失等法律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历,其民事职责由公司承当”之规则,因为超市成都店作为重庆某超市公司建立的分支安排,不具有法人资历,因而超市成都店施行的侵权行为的民事职责应由重庆某超市公司承当。
三、关于补偿金额的承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则,侵略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力人的实践丢失给予补偿;实践丢失难以核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补偿。补偿数额还应当包含权力人为阻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开支。权力人的实践丢失或许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承认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补偿。因为原告的其他丢失和被告的获利难以承认,本院根据本案的详细状况,归纳考虑被告的运营规模、进货途径、侵权情节及片面差错程度、涉案歌曲及专辑的商场影响、知名度、发行时刻等要素,酌情承认被告应当承当的补偿数额。关于原告建议其为本案诉讼所付出的差旅费,因原告的住所地在上海,而被告侵权行为地在成都,原告维权则必定发作差旅费用,故本院对原告建议差旅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撑。
该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能。
【分析】
出售音像制品在著作权法上归于发行音像制品的行为。在音像制品出售者被诉侵权案子中,音像制品出售者一般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2]规则的合法来历抗辩建议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当时音像制品商场侵略著作权的产品众多,音像制品发行者一般只重视检查其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否有来历而忽视检查其来历是否合法。现有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则合法来历的详细判别标准,司法裁判对合法来历的承认具有较大的自在裁量权,有必要讨论音像制品发行人合法来历的详细构成要件,以促进音像制品商场的标准开展。
一、合法来历抗辩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中差错归责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表现
发行权是民事权力,危害发行权的行为归于特别的侵权行为。判别是否危害发行权以及是否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适用侵权行为法所承认的侵权行为危害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差错系侵权行为危害补偿职责的根本构成要件,《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规则发行者应当对其发行的仿制品有合法来历承当举证职责,不能证明其发行的仿制品有合法来历的应当承当法律职责,该规则是侵权危害补偿职责中差错归责原则在著作权侵权法中的表现。
发行人是否有差错是其片面状况,并通过其外在行为而表现。差错包含成心和差错。成心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侵略别人著作权而有意为之或可以预见其行为侵略别人著作权而听任其发作,差错是行为人可以预见并可以防止危害的发作,但却没有防止危害发作的状况。不管成心仍是差错,虽是对行为人片面心思状况的描绘,但因人的行为是受片面毅力分配的,判别行为人是否具有差错,可以通过外界现已存在的现实和根据作为客观化的标准进行判别。发行人是否有合法来历抗辩,需以发行人的外在行为所发作的现实和根据所反映出来的片面状况判别。音像制品发行人对发行的音像制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有无差错的片面状况,通过发行人是否尽到合理检查留意职责的外在行为表现。
音像制品发行权的权力特征要求发行人对音像制品的要尽到检查职责。发行权归于著作权的一种,归于肯定权,可是其客体具有无形性,在权力外在上没有构成及时有用的权力公示准则,大众对权力的归属判别本钱高,发行人只需通过检查外在的根据判别发行的仿制品是否不侵略别人发行权。对外在根据进行检查后发行人以为其发行的仿制品是有合法来历的,则对该仿制品危害别人著作权并无差错,无差错即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可是否具有合法来历,应当由发行人举证证明。本案中,重庆某超市需求供给根据证明其对危害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没有差错,构成合法来历,刚才可以革除危害补偿职责。
二、合法来历抗辩要求音像制品发行人尽到合理的检查留意职责
音像制品发行人对合法来历的检查留意职责来历包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标准性文件的规则,以及与运营者的公民年纪、文明程度、工作、社会经历和法人运营范围、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一般要求。
在较长一段时刻内,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来历的检查留意职责一般限于音像制品发行人应当是从有资质的进货途径进货,即出售者只需可以供给合法的进货来历,片面上不具有致使权力人权力遭到危害的差错,即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仅承当中止出售的侵权职责。基于此,一般要求音像制品发行人首先要供给其进货的正规商业合同和发票。其次,因为音像制品在我国归于需求行政答应的职业,受《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的束缚,音像制品发行人要证明其发行的仿制品有合法来历,还应当供给根据证明其发行的音像制品仿制品是来历于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第五条[3]和第三十二条[4]之规则有《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的音像出书单位。最终,发行人还应当供给根据证明其购进的音像制品价格没有不合理的低于同类制品的商场价格。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音像制品发行人的合理检查留意职责的详细内容的知道有了进一步的知道,从只重视音像制品的来历到还要求音像制品发行人检查该音像制品的来历应当合法,即音像制品自身应当契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则的外在表现方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侵略音像著作权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其间明确要求音像制品合法来历的承认应当检查像制品及其包装物上是否标明晰出书单位的称号、地址、音像制品的版号、出书时刻、职责编辑、著作权人、条形码以及进口同意文号等。对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物上的标示信息进行检查的要求是来历于《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第十二条[5]的规则。司法实践中的这一改变,表现了司法理念从倾向于维护产品流通的流畅性而对音像制品发行者课以较低的留意职责,转变为为标准音像制品商场而对音像制品发行者课以较高的检查留意职责。
音像制品发行人对发行的仿制品承当检查职责是否合理的界定,应当契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标准性文件的规则或许职业对运营者的一般要求。音像制品上应当载明出书单位、进口同意文号等信息,不仅仅对音像制品的制造者提出的要求,也是对音像制品发行人的检查职责要求,作为通过国家行政答应运营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应当具有知道合法出书物的包装上需求载明上述信息,发行人有才能识别在包装上没有载明著作权人等相关信息的音像制品,很有或许危害别人著作权。因而,音像制品发行人不只应当以契合商场行情的价格从有资质的单位进货,还应当检查发行的仿制品具有《音像制品管理法令》所规则的特有方式。检查留意职责是否合理,还应当考虑发行人所具有的职业常识,例如本案中的重庆某超市这类全球大型连锁卖场,应当具有较高的差异才能和检查才能,其应当具有更强的区别是否为侵权音像制品的才能,对其提出的合法来历抗辩的承认应当更为严厉。
本案中,重庆某超市建议其现已尽到了合理检查留意职责,构成合法来历,不该当承当补偿职责。重庆某超市为证明其建议,供给了四川某文明有限公司向超市成都店就销货清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证明其在向四川某文明公司购进音像制品时,索取了四川某文明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广州狄宝龙文明传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出书物运营答应证以及税务挂号证,广州狄宝龙公司就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向四川某文明有限公司出具的出售托付书,珠江电影制片公司白天鹅音像出书社就被控侵权音像制品向广州狄宝龙公司出具的出售托付书。重庆某超市供给的根据尽管可以证明其发行的仿制品的进货途径且相关供货商亦具有音像制品的出售资历,可是该仿制品包装上载明的信息并不契合《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的规则,亦被现实证明是侵权产品,该音像制品的来历并不合法。重庆某超市作为国际连锁大型卖场,应当知道正规的音像制品包装上需求载明著作权人及进口同意文号等信息而无视《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的规则,不能扫除其无视音像制品自身的不合法性而听任侵权行为的发作,对上海某有限公司著作权被危害有片面差错,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
三、音像制品发行人不因“不侵权担保”革除检查留意职责
实践中还呈现了音像制品发行人以与供货商签定了“不侵权担保协议”为由,建议合法来历抗辩。“不侵权担保协议”即音像制品发行人与供货商之间签定的商业合同中约好供货商供给的音像制品不该当侵略别人常识产权不然职责应当由供货商承当。“不侵权担保”仅仅音像制品发行人与供货商之间的合同约好,只对合同两边发作束缚力,不能因该约好而扫除对著作权人权力危害的危害补偿职责。音像制品发行人更不能以此革除自己对发行的音像制品所应当承当的合理检查留意职责。本案中重庆某超市尽管在与四川某文明有限公司签定的供货合同中约好了“不侵权担保”,但重庆某超市不能因而而革除对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否有合法来历承当合理的检查留意职责。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则“仿制品的出书者、制造者不能证明其出书、制造有合法授权的,仿制品的发行者或许电影著作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核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仿制品的租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租借的仿制品有合法来历的,应当承当法律职责。”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规则“出书者、制造者应当对其出书、制造有合法授权承当举证职责,发行者、租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许租借的仿制品有合法来历承当举证职责。举证不能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则承当法律职责”。
[3] 《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第五条规则“国家对出书、制造、仿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施答应准则;未经答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书、制造、仿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按照本法令发放的答应证和同意文件,不得租借、出借、出售或许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
[4] 《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第三十二条规则“请求建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书行政主管部门批阅。请求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事务,应当报县级当地人民政府出书行政主管部门批阅。出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请求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并告诉请求人。同意的,应当发给《出书物运营答应证》,由请求人持《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依法收取营业执照;不同意的,应当阐明理由。《出书物运营答应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运营活动的品种。”
[5] 《音像制品管理法令》第十二条规则“音像出书单位应当在其出书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显着方位,标明出书单位的称号、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书时刻、著作权人等事项;出书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同意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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