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件和证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0:00第七条规则, 收养人请求收养挂号时,应当供给以下证件和证明: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请求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自己年纪、婚姻、有无子女、有无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用)。
第十条规则, 收养挂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请求。当事人应当到收养挂号机关提出请求,填写《收养挂号请求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资料。
(二)检查。收养挂号机关受理挂号请求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资料是否完全、有用,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契合我国法令的规则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问询和查询。问询或查询应当制造问询笔录或查询记载。
(三)挂号。经检查,凡契合收养法令规则的,收养挂号机关应当在受理挂号请求次日起30日内,为请求人处理收养挂号,发给《收养证》,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凡不契合收养法令规则的,收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并对当事人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