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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要求消费者承担帮工法律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04:33
商家出售产品许诺免费送货,可是送货人在回来途中发作交通事故遭到损伤,要求顾客以承当帮工法令补偿职责是否于法有据?
2008年6月23日,张某为给女儿购置陪嫁品,在县城李某个人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产品后,李某按事前的约好免费用轿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某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某送完货在回来县城途中,因为轿车刹车失灵发作交通事故,构成左腿胫腓骨破坏性骨折,其伤情经法医学判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从医院出院后,在屡次要求张某补偿部分丢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某之间构成的是帮工联系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和精力抚慰金合计17354.58元。
张某应诉以为,其不该承当任何补偿职责。理由是:免费送货归于其与李某之间构成的生意合同的一项内容,因此李某在实行合同职责时发作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张某为支撑其建议,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家电门市的一份产品宣传单,以证明李某许诺免费送货的现实。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对张某应否承当补偿职责,首要两种不同的观念:
榜首种以为,张某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理由是:李某为了满意张某的需求,在不要求张某给付任何酬劳的情况下免费给张某送货,张某没有予以回绝,且又是李某供给劳务的实践受益者,所以两边之间已构成了职责帮工的法令联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三条“为别人无偿供给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危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被帮工人清晰回绝帮工的,不承当补偿职责”和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危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的规矩,张某不能革除自己的补偿职责。
第二种以为,张某不该承当补偿职责。理由与张某的应诉观念相同。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本案中,张某应否承当补偿职责,要害要看李某“免费送货”的行为归于何种法令特色,并以此作出裁判。而本案之所以不适用职责帮工的法令联系,原因如下:
榜首,本案不符合职责帮工的法令特征
因为职责帮工通常是指帮工人为了满意被帮工人出产或日子需求,不以寻求酬劳为意图,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供给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必定时间内完结某项作业效果的行为。职责帮工具有以下几个显着的法令特征: 1、具有本质的无偿性。即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任何酬劳,假如帮工人要求对方付出酬劳,不论该酬劳是以金钱方法、劳务方法或其他方法表现出来,则均会彻底改变职责帮工的无偿性特色。2、帮工联系具有合作、暂时、一次性消费等特色。3、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帮工行为没有表明回绝,是帮工人供给劳务的实践受益者。4、职责帮工是单务合同。即在无偿帮工联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担负给付职责,不需求对方担负给付职责。也即,帮工人向被帮工人供给帮工不需求被帮工人供给某种给付为对价。
而本案中,张某在李某的家电门市购买产品时,尽管对李某免费送货的许诺没有表明回绝,且“免费送货”自身的字面意思也含有不让对方给付任何酬劳的意思,但该许诺却不具有职责帮工所具有的悉数法令特征:一是因为现行社会上盛行的“免费送货”,是我国近年来产品生意市场在长时间、重复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构成的,被广大客户遍及承受的一种不成文的商业行为规矩,所以其不具有合作、暂时、一次性消费的特色。二是“免费送货”是商家为了促销而遍及选用的一种商业手法,其意图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也就是说,商家免费送货并不是针对任何需求帮忙的人,而是需求以客户购买其产品为对价,即“免费送货”背面隐含着商家获取更大利益也即酬劳的动机,且这种利益是以客户购买其产品的方法表现出来的。因此,“免费送货”并不具有本质的无偿性特征和单务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不适用职责帮工的法令联系。
第二,本案的“免费送货”归于生意合同的附随职责
所谓附随职责,是指合同联系开展过程中及合同联系停止后的必定时期,当事人依诚笃信用准则所应担负的给付职责以外的职责。也即,合同的附随职责是相对于合同的主职责而言的,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矩的或法令规矩的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一起,附随职责又是依据诚笃信用准则而发作的。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矩:“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生意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第九十二条规矩:“合同的权力职责停止后,当事人应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生意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由此能够看出,合同法建立附随职责的意图在于促进完成主给付职责,保护对方的人身或产业利益。合同的附随职责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从特色。因为附随职责存在的价值首要是促进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完成,所以在合同联系中其居于隶属位置。2、具有不确认性。即附随职责可分为法定职责和约好职责两种,并且这些职责在合同建立之初就现已被确认。3、具有法定性。即当事人在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矩的前提下,能够在契约自在准则的结构内自主决议合同内容,但合同中两边的权力和职责的设定具有恣意性。
本案中,李某为了促进与张某达到家电生意合同,使自己的商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完成,以供给照料和便当的职责,即帮忙职责为条件,对张某作出“免费送货”的许诺,且该许诺不只归于家电生意这个主合同的一项隶属职责,也是李某与张某在契约自在准则的结构内自主决议的合同内容。一起,“免费送货”的许诺又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矩,因此该许诺完全符合生意合同附随职责的特征。故此,本案李某在实行生意合同的隶属职责时发作交通事故,张某不该承当相关的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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