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23:56
[案情]
2006年6月7日,被告某航运公司向原告某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书,为被告宋某购船告贷60万元供给连带职责担保。同年6月27日,原告与宋某签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原告向宋某告贷50万元,告贷期限为2006年6月27日至2007年5月30日,告贷利率为每月9.3‰,不如期归还告贷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434‰计收利息。宋某以自有的“皖怀远货2112”轮作为告贷典当,担保规模包含该笔告贷的本金、利息和完成债款的费用。同日,原告以现金方法向宋某发放了告贷50万元整。
因宋某到期未向原告归还告贷50万元以及利息159030元,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宋某归还原告告贷本金及利息,某航运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以为,原告与宋某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法有用。法院判定宋某向原告归还告贷50万元及利息159030元;原告应当先就“皖怀远货2112”轮的典当担保完成前述确认的债款数额;航运公司就宋某前述判定确认的债款,向原告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归还前述判定中原告无法完成或不足以完成的债款数额。
一审判定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宋某自有的“皖怀远货2112”轮经上海海事法院异地揭露拍卖成功,并进入债款清偿阶段。
[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九条均规则,归于担保物权的典当权依法享有就典当产业优先受偿的权力,故原告就“皖怀远货2112”轮拍卖款能够优先受偿。但本案既存在典当担保,又存在连带职责确保。依据连带职责确保的规则,确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款人能够在主债款清偿期届满时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付出职责。问题在于,法院是否应当确认上述两种类型担保的清偿次序?其实,这是法院不能逃避的触及当事人实体权力的问题。由于就常理而言,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担保物权而不行使,却转而行使对第三人的确保,有违公正精力。并且,债款人假如挑选行使对第三人的确保权力,则将发作对主债款人的追偿,添加社会本钱开销。因而,法令应当约束债款人的挑选权,即债款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受偿债款,然后在不能彻底受偿的余额规模内再向确保人建议。确保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额承当确保职责。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结合本案,原告应当先就宋某自己供给“皖怀远货2112”轮的典当完成债款,无法完成或不足以完成的债款部分才干要求航运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而航运公司在承当该连带确保职责后,亦有权向宋某进行追偿。故此,法院依法判定原告应当先就“皖怀远货2112”轮的典当担保完成债款,航运公司仅就原告无法完成或不足以完成的债款承当连带确保职责。一方面就此清晰了原告对“皖怀远货2112”轮债款的性质及清偿的次序,另一方面亦充沛维护了原、被告各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海事法院:沈 军
2006年6月7日,被告某航运公司向原告某乡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书,为被告宋某购船告贷60万元供给连带职责担保。同年6月27日,原告与宋某签定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原告向宋某告贷50万元,告贷期限为2006年6月27日至2007年5月30日,告贷利率为每月9.3‰,不如期归还告贷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434‰计收利息。宋某以自有的“皖怀远货2112”轮作为告贷典当,担保规模包含该笔告贷的本金、利息和完成债款的费用。同日,原告以现金方法向宋某发放了告贷50万元整。
因宋某到期未向原告归还告贷50万元以及利息159030元,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宋某归还原告告贷本金及利息,某航运公司承当连带职责。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以为,原告与宋某签定的典当担保告贷合同合法有用。法院判定宋某向原告归还告贷50万元及利息159030元;原告应当先就“皖怀远货2112”轮的典当担保完成前述确认的债款数额;航运公司就宋某前述判定确认的债款,向原告承当连带确保职责,归还前述判定中原告无法完成或不足以完成的债款数额。
一审判定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宋某自有的“皖怀远货2112”轮经上海海事法院异地揭露拍卖成功,并进入债款清偿阶段。
[分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九条均规则,归于担保物权的典当权依法享有就典当产业优先受偿的权力,故原告就“皖怀远货2112”轮拍卖款能够优先受偿。但本案既存在典当担保,又存在连带职责确保。依据连带职责确保的规则,确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款人能够在主债款清偿期届满时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付出职责。问题在于,法院是否应当确认上述两种类型担保的清偿次序?其实,这是法院不能逃避的触及当事人实体权力的问题。由于就常理而言,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担保物权而不行使,却转而行使对第三人的确保,有违公正精力。并且,债款人假如挑选行使对第三人的确保权力,则将发作对主债款人的追偿,添加社会本钱开销。因而,法令应当约束债款人的挑选权,即债款人只能先行使担保物权以受偿债款,然后在不能彻底受偿的余额规模内再向确保人建议。确保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款额承当确保职责。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被担保的债款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景象,债款人应当依照约好完成债款;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债款人自己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完成债款;第三人供给物的担保的,债款人能够就物的担保完成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供给担保的第三人承当担保职责后,有权向债款人追偿。”结合本案,原告应当先就宋某自己供给“皖怀远货2112”轮的典当完成债款,无法完成或不足以完成的债款部分才干要求航运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而航运公司在承当该连带确保职责后,亦有权向宋某进行追偿。故此,法院依法判定原告应当先就“皖怀远货2112”轮的典当担保完成债款,航运公司仅就原告无法完成或不足以完成的债款承当连带确保职责。一方面就此清晰了原告对“皖怀远货2112”轮债款的性质及清偿的次序,另一方面亦充沛维护了原、被告各方的合法权益。
上海海事法院: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