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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赠与的财产可以要求返还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01:25
【案情】
王某(女)与马某(男)于2007年挂号成婚,后马某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发生婚外情,并于2013年起先后转款给张某约37万余元,另还替张某付出信用卡、购车款、保险费等10万余元。后张某还马某15万元,剩下32万至今未返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马某私行将夫妻共有产业赠与张某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偿还37万余元。
【判定】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马某在赠与张某某47万余元时并未经其爱人王某的赞同,该处置也并非用于夫妻日常日子,归于无权处置。张某在承受赠与时,现已知道马某的婚姻状况,仍无偿承受,其行为不归于好心获得,故法院确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据此判定:张某给付王某32万余元。
【点评】
本案是一同爱人一方将夫妻一起产业私行赠与第三者,该赠与合同应属无效的典型事例。
从法理上剖析,马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的效能问题,因为王某和马某未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进行过书面约好,故其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应归夫妻两边一起一切,两边对一起产业依法享有相等的处理权。非因家庭日常日子需要对夫妻一起产业作重要处理决守时,两边应洽谈获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马某事前未经产业共有权人王某赞同,私行将与王某共有的夫妻一起产业47万余元赠与张某,且过后该赠与行为未得到王某的追认,归于无权处置,该赠与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产业权利,故该赠与合同无效。张某因该赠与合同获得的37万余元应当予以返还。
从情理上剖析,马某在合法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认识了张某并从而发展为情人联系,这种行为自身已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责任,违反了普世的价值取向,是应该遭到社会群众厌弃的。不仅如此,马某私行将夫妻一起产业47万余元赠与情人张某,更是损害了爱人王某的产业权益。在日常日子中,不少妇女面临“小三”进入离婚产业切割等现象,常以忍让为主,而没有意识到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广阔妇女应勇于和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人民法院关于本起案子的处理表现了倡议夫妻忠实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裁判价值取向,加强了对合法爱人的产业权益的维护,对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予以激烈地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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