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2:23
发布部分: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文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办法》的告诉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加强后续训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发表办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等法令、法规、规章、事务规矩,本所拟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八年十二月三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加强后续训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发表办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以下简称《上市规矩》)等法令、法规、规章、事务规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本所对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历办理要求还有规矩的,从其规矩。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依据法令、法规、规章、《上市规矩》、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矩,勤勉尽责地实行自己的责任。第四条 本所相关部分依据《上市规矩》及本办法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资历办理工作。第二章 资 格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具有《上市规矩》所要求的任职条件。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本所安排的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并取得本所颁布的董事会秘书资历证书。第七条 拟参与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引荐。第八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本所董事会秘书资历的,其资历证书仍然有用。第九条 本所树立董事会秘书资历办理信息库,记载经过考试的参阅人员状况及其承受后续训练状况等相关信息。第三章 考 试第十条 本所相关部分详细担任安排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第十一条 在每一次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之前,本所将提早在本所网站布告报名时刻、报名方法、考试规模等相关事项,并承受考试报名。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的根本规模包含:(一)《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六)》等法令和行政法规;(二)《上市公司管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发表办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矩》、《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买办理办法》、《上市公司严重资产重组办理办法》等相关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三)《上市规矩》、《交易规矩》等本所发布的相关事务规矩和其他相关规矩;(四)与证券挂号结算事务有关的事务规矩和其他规矩;(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法令、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及事务规矩。第十三条 本所依据前条所述考试规模编制法规汇编,并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事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事务专区等有关事务专区上网发布。第十四条 本所依据标准化、标准化、专业化的准则对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进行出题,考试题型包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事例分析题和论述题等类型。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资历考试采纳闭卷方法,参阅人员应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并在考试前出示,以便于监考人员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