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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临时停车位费用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3:24

事例陈说:
2008年9月25日,小区某业主之子电话投诉,对院子车位收取泊车费问题提出质疑,并称处理员供认收费违法;之前业主单位党委曾与物业公司就车位问题有过交涉,未果。要求物业公司对此事做出解说,交还之前所交纳的泊车费23元,并确保今后在园区泊车不再向他收取泊车费,不然申述物业公司。
本事例处理进程如下:
1.9月25日上午物业公司与业主取得联系,了解到主要是关于小区车位暂时泊车收费的问题,业主表明26日上午九点到物业公司进行详细的交涉。
2.面谈中,物业公司将相关的方针法规及有关车位的区分、处理资质、收费规范向业主解说,并出示了政府指示的各种手续的复印件,业主表明不认可,一起提出向总公司投诉,不容许要求就向法院申述。
3.分公司对车场处理员及门岗及时进行专业的训练,使其了解相关的方针。
4.了解业主说到的之前由党委书记与物业公司和谐一事,详细情况为:之前因业主女儿于下午五点占用其他业主车位暂时泊车,并在车主回来后相持较长时刻回绝为车主让出车位(按物业公司规则,下午五点暂时泊车有必要让出车位,该规则在业主之女临停之前现已被奉告),形成地上严峻堵车,成果车主将车暂时停到地下车库,方处理路途阻塞问题。业主单位党委借此事为业主争夺车位,了解工作通过及园区现状后表明不再给业主和谐此事。
5.接到申述告诉后,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造访,供给发改委关于该问题的咨询电话。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起让一步的情况下,业主撤诉。
6.年末账目结清后,将广告及地上车位的费用去向向业主发布。
事例剖析:
1.《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因为住所小区或单幢住所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备的建造费用分摊入住宅销售价格里,所以从法令特点上来讲,这些产业的一切权归于业主一起一切。《物业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则:“物业处理区域内依照规划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备,不得改动用处。业主依法确需改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备用处的,应当在依法处理有关手续后奉告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动公共建筑和共用设备用处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议赞同后,由业主依法处理有关手续。”因而,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授权的情况下,能够改动公共建筑和公用设备的用处。《物业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地上车位的相关法令手续现已处理结束,因而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费用,而使用车位的业主也有责任交纳车位费用。因而,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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