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不服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3:04[案情]
1991年10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联营加油站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好:由石油公司以现金、物资的方法出资,自来水公司以现有划拨的剩下空位及部分地上设备为出资一起组成一加油站,联营两边盈亏共担,联营期限为十年。而自来水公司作为出资的土地原是划拨用来建造自来水加压站的。1991年12月,经经委、规划等部分同意,加油站开端建造,工程竣工后实践用地上积为920.62㎡,运营期间,联营各方均未恳求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手续。2001年9月,某市国土资源局以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为由,对石油公司和自来水公司下达了X土资监罚字[2001]4号土地违法案子行政处分决议书,决议没收920.62㎡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备以及不合法所得,并按不合法所得20%的规范处以罚款。在决议书结尾载明“……能够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复议或申述。”石油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对此不服,向市政府恳求复议,以为国土局确定的不合法转让土地运用权是定性过错,且做出的处分决议书在法令适用上有以下过错:一是该违法行为已过十周年,依照《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则,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二是违反了《行政处分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则,掠夺和约束了其恳求复议的权力,因而恳求复议机关吊销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则,决议吊销市国土局作出的处分决议书,并要求其从头作出处理决议。
[分析]
“程序正义”的理念正逐渐遭到广泛注重,并被归入到“依法行政”的领域中来,该案的处理就反映了这一点。在我国要改动土地用处有必要依法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动手续,原划拨给自来水公司的土地只能按同意的用处运用。此外,依据《湖北省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则,“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方法,包含出售、联建分红、土地入股分红,以地易物等。……联建分红是指划拨土地运用者一方供给土地运用权,另一方供给资金或物资进行建造,然后共享其效果获收益。……”两公司的联营加油站方法实属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行为,两公司私行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未依法处理土地转让手续,其行为还违反了《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则,属不合法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因而国土局的定性是精确的。一起两公司的不合法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行为是从1991年10月16日开端,至2001年10月16日两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一向未恳求改动登记手续,因而其不合法转让划拨土地运用权行为并未停止,而是处于接连状况。我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法行为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因而国土局的处分也没有超越行政处分时效。复议机关之所以吊销该处分决议是由于该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然后导致行政处分无效,由于国土局制发的行政处分决议书规则恳求人所享有的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则。法令公平包含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短少其间任何一个都不是真实的公平,所以复议机关作出吊销该决议书的决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