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5:34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
第二十八条担任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资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医疗组织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载、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会诊定见、上级医生查房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资料、特别查看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资料、护理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则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什物,或许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组织对这些物品、什物作出的查验陈述;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医疗组织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组织供给;没有在医疗组织树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供给。
医患两边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提交相关资料。医疗组织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照实供给相关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当职责。
第二十八条担任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告诉医疗事故争议两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资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告诉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及辩论。医疗组织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载、逝世病例评论记载、疑问病例评论记载、会诊定见、上级医生查房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查验陈述)、医学影像查看资料、特别查看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载单、病理资料、护理记载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则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存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什物,或许依法具有查验资历的查验组织对这些物品、什物作出的查验陈述;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医疗组织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组织供给;没有在医疗组织树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供给。
医患两边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提交相关资料。医疗组织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照实供给相关资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