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该案中应否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1:57
【案情】 2010年6月28日,原告司某一切的营运半挂卡车在货场装满三分之一节车厢原木后,其雇佣的司机胡某从驾驭室下来将绳子系在车下的挂钩上,预备绑缚车上的原木时,车上的原木忽然掉落,砸在了胡某身上,致使胡某当场逝世。司某的主、挂车均在某稳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和第三者职责险,且主车还投保了驾驭人员座位险。其间,主、挂车的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职责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驾驭人员座位险的职责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该稳妥合同的投保人及被稳妥人均为司某。稳妥期间自2010年2月26日零时起至2011年2月25日24时止。事端发作后,司某向某稳妥公司报案、索赔。某稳妥公司以该事端为意外事件,不归于交通事端及司乘险职责补偿规模为理由,向司某送达了《机动车辆稳妥拒赔通知书》。无法之下,司某在向胡某的家族补偿了28万元人民币后,依法提起了诉讼,要求某稳妥公司赶快补偿自己垫支的28万元人民币。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稳妥公司应否理赔这一问题,产生了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稳妥公司不该理赔,应当判定驳回原告司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该事端是在被稳妥机动车处于停驶状态下发作的,并非运用被稳妥机动车过程中发作的,且事端并非发作于路途之上,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司机胡某是在车下意外逝世的,不归于司乘人员稳妥职责的补偿规模;司机胡某是由车上货品掉落致死的,其逝世并非是由被稳妥机动车磕碰形成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由某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补偿原告司某稳妥金28万元。理由是,形成司机胡某逝世的这次事端是在运用被稳妥机动车过程中发作的,司某已向胡某的家族依法进行了补偿;司机胡某逝世时归于机动车下的第三者,不归于机动车上的司乘人员;司机胡某尽管是由车上货品掉落致死的,但车上货品与车辆是一个有机全体,不能随意分裂开来,胡某的逝世仍应认定为是由被稳妥机动车形成的。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详细理由如下:
1、本案的意外事件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
本案司机胡某是在货场绑缚处于停驶状态下的被稳妥机动车上装载的原木时,因原木忽然掉落致死的。货场尽管归于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场所,包含于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路途”之中,该条规则的“交通事端”也没有将停驶的机动车扫除在外,但司机胡某并非被稳妥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作交通磕碰致死的,也非被稳妥机动车在滑行过程中碾压致死的,故致胡某逝世的这起意外事件,不能以为是一同路途交通事端。该案受害人胡某的人身危害,不能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当然,原告司某不能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以自己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为稳妥公司垫支了补偿金为理由,向稳妥公司恳求补偿稳妥金。
2、本案的受害人胡某已从车上的司乘人员改变为车下的第三者。
胡某在发作意外事端逝世时,归于机动车下的受害第三者,不归于机动车上的司乘人员。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差异在于,发作交通事端或其他意外事件时,人员处于车上仍是车下。假如人员处于车上,或许人员正在上、下车傍边,则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假如人员处于车下,且不存在上、下车现象,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司乘人员与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必定条件下能够彼此改变。本案的司机胡某已从车上的司机改变为车下的第三者,当然不能按司乘人员职责稳妥予以理赔,而应当按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予以补偿。
3、营运卡车所载的货品与车辆应当认定为一个有机全体。
【不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稳妥公司应否理赔这一问题,产生了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稳妥公司不该理赔,应当判定驳回原告司某的诉讼恳求。理由是,该事端是在被稳妥机动车处于停驶状态下发作的,并非运用被稳妥机动车过程中发作的,且事端并非发作于路途之上,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司机胡某是在车下意外逝世的,不归于司乘人员稳妥职责的补偿规模;司机胡某是由车上货品掉落致死的,其逝世并非是由被稳妥机动车磕碰形成的。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由某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补偿原告司某稳妥金28万元。理由是,形成司机胡某逝世的这次事端是在运用被稳妥机动车过程中发作的,司某已向胡某的家族依法进行了补偿;司机胡某逝世时归于机动车下的第三者,不归于机动车上的司乘人员;司机胡某尽管是由车上货品掉落致死的,但车上货品与车辆是一个有机全体,不能随意分裂开来,胡某的逝世仍应认定为是由被稳妥机动车形成的。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详细理由如下:
1、本案的意外事件不归于路途交通事端。
本案司机胡某是在货场绑缚处于停驶状态下的被稳妥机动车上装载的原木时,因原木忽然掉落致死的。货场尽管归于机动车通行、停放的场所,包含于我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的“路途”之中,该条规则的“交通事端”也没有将停驶的机动车扫除在外,但司机胡某并非被稳妥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作交通磕碰致死的,也非被稳妥机动车在滑行过程中碾压致死的,故致胡某逝世的这起意外事件,不能以为是一同路途交通事端。该案受害人胡某的人身危害,不能适用《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当然,原告司某不能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则,以自己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规模内,为稳妥公司垫支了补偿金为理由,向稳妥公司恳求补偿稳妥金。
2、本案的受害人胡某已从车上的司乘人员改变为车下的第三者。
胡某在发作意外事端逝世时,归于机动车下的受害第三者,不归于机动车上的司乘人员。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差异在于,发作交通事端或其他意外事件时,人员处于车上仍是车下。假如人员处于车上,或许人员正在上、下车傍边,则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假如人员处于车下,且不存在上、下车现象,则应认定为第三者。司乘人员与第三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必定条件下能够彼此改变。本案的司机胡某已从车上的司机改变为车下的第三者,当然不能按司乘人员职责稳妥予以理赔,而应当按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予以补偿。
3、营运卡车所载的货品与车辆应当认定为一个有机全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