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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范围的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01:38

与美国、德国、意大利三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及规模比较,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概念比较清晰,内在比较丰富,但规模相对狭隘。我国简易程序仅为一种方式,而美国则有两种方式,德国、意大利别离有五种方式。
我国简易程序不设美国或许意大利式的辩诉买卖程序。辩诉买卖程序虽然在诉讼本钱与诉讼效益的价值表现最为显着,在诉讼实践中含义杰出,可是这一程序的适用对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来说显然是不适宜的,乃至是有害的。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究竟刚刚起步,“诉讼的公平及程序保证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寻求的价值主题”(注:李文健:《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点评》,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而辩诉买卖程序中究竟存在着比方削弱罪刑法定准则和罪刑相适应准则,损坏诉讼对立制,侵略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自在裁量权准则;献身国家、社会和被害人的利益等缺点,这些缺点又往往或许损害到程序公平价值,同我国的法制准则与传统法令文明的精力也方枘圆凿。
我国简易程序亦不设德国、意大利的处置令程序。处置令程序一般适用于轻罪案子或许微罪案子,按照德国、意大利刑法规则,这类案子归于刑事违法案子,处置令程序当然包含在刑事诉讼程序规模之中。可是,在我国,这类轻罪案子或许微罪案子,比方德国的掠夺驾驭权案子,则都是违背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置案子,而不是刑事案子,一般经过行政处置程序来处理。因而,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没有必要建立处置令程序。
德国的保安处置程序,因为其适用规模是被告人无刑事责任才能或许无受审才能而应受保安处置的案子,我国简易程序也不宜设此程序:(1)我国惩罚品种或许非惩罚处置品种都无保安处置之说。(2)被告人若无刑事责任才能,我国刑法不以为是违法,司法机关将不予追查;被告人若无受审才能,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停止审理或许另期审理规则。
至于意大利简易程序中的快速审判程序和当即审判程序,笔者以为,这两项程序与简易审判程序比较,只在受理案子的规模和程序上稍有差异,但在审理程序上根本共同,并且程序上能够常常改变适用简易审判程序。因而,考虑到我国简易程序刚刚创建,理论和实践根底较为单薄等原因,我国简易程序没有必要区分过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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