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和出权人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9 13:59
什么是质权人,质权人有什么权力和职责,那么什么是出权人,出权人又有什么权力和职责。小编今日就带我们来看一下“质权人和出权人的权力”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听讼网小编为你收拾以下内容,期望对你有协助。
质权人和出权人的权力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建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款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悉数行使其权力。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行以其质权对立第三人。可是,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损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能够向不妥占有人恳求中止危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款的利息、主债款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今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优先受偿。假如质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款又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能够恳求法院对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等采纳保全办法。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款,经出质人赞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之内,超越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转质权的效能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为担保自己的债款,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关于因转质而发作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以上便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期望对我们有协助。假如您需求关于这方面的协助,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质权人和出权人的权力
(1)占有质物。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建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款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悉数行使其权力。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行以其质权对立第三人。可是,因不行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损失对质物的占有的,质权人能够向不妥占有人恳求中止危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领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用于主债款的利息、主债款的清偿。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显着削减的或许,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4)优先受偿。债款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今后,其价款超越债款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一切,缺乏部分由债款人清偿。
在质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够就该质物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优先受偿。假如质物灭失、毁损或许被征用时,质权所担保的债款又未届清偿期的,质权人能够恳求法院对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等采纳保全办法。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款,经出质人赞同,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之内,超越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能。转质权的效能优于原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赞同,为担保自己的债款,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质权人关于因转质而发作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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