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0:44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一切,而房款大部分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议将该房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处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两边一向没有处理过户手续,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寓居,房产证也一向在其手中。事过一年,张先生因病逝世,其爱人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产,并要求马小姐处理过户手续,但此刻的马小姐却因经济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请问:赠与后反悔是否合法?
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处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定赠与联系建立;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房子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子赠与联系的建立,有必要是以处理了过户手续,或许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获得产权证书并已实践占有运用该房子,为确定条件。
本案中,马小姐与张先生尽管到公证处处理了赠与公证,将该房赠与张,但他们未处理房子产权过户手续,故该赠与没有收效。现在马小姐提出不肯赠与,契合法律规定,该房产权仍归马小姐一切。
东莞房产经济纠纷事例剖析
马小姐于2002年在本市购买了一处房产,产权证上写明由马小姐一切,而房款大部分则是马小姐的好朋友张先生所出。第二年,马小姐决议将该房产赠与张先生,并去公证处处理了赠与公证。但随后两边一向没有处理过户手续,而马小姐仍在该房内寓居,房产证也一向在其手中。事过一年,张先生因病逝世,其爱人拿着赠与公证书索要该房产,并要求马小姐处理过户手续,但此刻的马小姐却因经济原因不想将该房出赠。请问:赠与后反悔是否合法?
东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联系的建立,以赠与物的交给为准。赠与房子,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处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确定赠与联系建立;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房子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房子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子赠与联系的建立,有必要是以处理了过户手续,或许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获得产权证书并已实践占有运用该房子,为确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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