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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09:43

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树立,优胜劣汰的天然法则使一些企业在商场竞争中被筛选出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子日益增多。在这些破产案子中,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破产请求绝大多数由债款人提出,债款人很少提出破产请求。二是债款的清偿率很低。呈现了所谓的“假破产、真逃债”的破产诈骗现象。这一违背诚笃信用原则、乱用破产准则、严峻危害债款人的现象,如任其开展下去,不只会危害广阔民事买卖主体的合法产业权,并且会危害整个商场买卖的信用准则和商场买卖安全,给整个商场经济运转带来不可估量的丢失。因而,有必要剖析破产逃债的成因、研讨破产逃债问题的法令对策,以期完善企业破产法令准则,然后促进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的开展。
一、破产逃债的成因剖析
我国破产逃债现象之所以在一守时期内成为社会重视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不是某一个要素导致的,而是由各种要素一起构成的一种“合力”。破产逃债问题首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所造成的。
(一)法令的缺位
⒈没有界定破产时刻。《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刻没有清晰的界定,然后客观上使债款人的丢失被人为地扩展了。一般债款人(银行在外)难以经过正常途径了解债款人的运营情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请求破产或采纳保全办法,而是比及穷途末路时才请求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子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债台高筑,其债款几倍乃至几十倍于自有财物,其成果天然能够幻想。
⒉债款人合法权益缺少保证。维护债款人利益是社会准则和经济健康开展的根底。《破产法》首要的方针应该是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缺少:榜首,债款人会议享有的权力不充分,首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调换破产办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抉择破产办理人办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力;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准则,没有建立代行债款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点使债款人的利益维护遭到削弱;第三,缺少对破产产业的维护准则,自案子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刻里,产业依然由债款人把握而没有暂时办理人接收,而这段时刻里,债款人最简单歹意搬运产业。除此之外,《破产法》中还有一些规则也不利于债款人的权力保证,如规则,债款人“逾期未申报债款的,视为主动抛弃债款”,[①]这是对债款人权力的不妥掠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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