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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6:24
《上海市涉外婚姻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发[1994]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处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界说)
本办法所称涉外婚姻,包含中国公民同外国人之间,国内公民同华裔之间,内地居民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婚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处理涉外婚姻挂号以及从事与涉外婚姻相关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依法实施婚姻挂号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制止行为)
制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许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制止任何个人采纳诈骗手法或许以盈利为意图从事或许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六条 (主管和协管部分)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分,其所属的婚姻处理处详细担任涉外婚姻的挂号和处理。
外事、侨务、台湾业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分应当依照各自责任,做好涉外婚姻的处理作业。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七条 (咨询组织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组织,是供给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
第八条 (许可证准则)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组织的建立,实施许可证准则。未获得许可证的,不得建立涉外婚姻咨询组织。
第九条 (请求建立的条件)
建立涉外婚姻咨询组织,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许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行;
(二)有组织规章;
(三)有固定的作业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施独立核算;
(五)有具有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历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十条 (请求批阅程序)
建立涉外婚姻咨询组织,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请求,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请求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批阅决议。经批阅合格的,颁布《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存案;经批阅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请求人。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历)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训练查核,获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书》。涉外婚姻咨询组织不得聘任未获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书》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组织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履行。
第十三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组织的要求)
本办法第 九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组织。涉外婚姻咨询组织不得建立分支组织。涉外婚姻咨询组织应当据实供给涉外婚姻咨询服务。涉外婚姻咨询组织不得约请或许招待以婚姻介绍或许变相婚姻介绍为意图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涉外婚姻咨询组织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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