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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所得,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22:46

网友发问:
香港居民企业转让设在中国内地的居民企业的股权,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可否依照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税收组织,请求享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124号)中第七条第(四)产业收益条款的税收协议待遇,其税率为5%?<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
律师回答:
《中钢税收协议》第十三条产业收益第四款规则,转让一个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而该公司的产业首要直接或直接由坐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能够再该一方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透漏谁的组织>有关条文解说和履行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7]403号)第七条第一款转让首要产业为不动产所组成的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及议定书第二条,关于转让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如该公司的产业首要由不动产所组成,则该不动产地点方具有纳税权的规则中“首要”一词,依据议定书的规则为50%以上。对该规则暂按该股份持有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账面财物从前到达50%以上为不动产了解及履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两层纳税和避免透漏谁的组织>
第二款转让其他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规则,第十三条第五款,关于转让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该项股份又相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25%的股权时,能够再该一方征收的规则,履行时暂按以下准则把握:即如香港居民从前具有内地公司25%以上股份,当其将该项股份悉数或部分转让并获得收益时,内地具有纳税权。
第三款清晰,虽有上述规则,两边能够经过商量对“从前”另行商定详细时限。
依据上述规则,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假如内地企业的产业首要由不动产组成,香港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法令规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假如内地企业的产业不是首要由不动产所组成的,假如香港居民企业一向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少于25%的,香港居民企业获得转让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获得的所得不需要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享用税收协议免税待遇,香港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124号)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材料,以批阅后方可享用免税待遇;假如香港居民企业持有(含从前持有)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少于25%的,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获得的所得,应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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