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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安部门做伤情鉴定不给结果怎么办,伤情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09:27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成果可能是影响科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如故意损害罪有必要到达轻伤以上才干进行科罪。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托付公安部门做伤情判定不给成果怎么办,伤情判定程序是怎样的内容,期望对您有用。
托付公安部门做伤情判定不给成果怎么办
能够依法找上级部门催促处理。或许直接找去司法局判定伤情。
所谓伤情判定,是指确认受害人被损害的程度,即确认其机体安排结构的损坏、功能障碍及心思、精力方面的影响和危害程度的进程。
伤情判定程序
(一)交通事端当事人医治完结后,向原处理交通事端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写出伤残判定请求书。请求书应写明请求人的一般状况(名字、性别、年纪、住址、电话等)伤残及医治状况(伤情判定、病历摘要)请求请求事项,请求人、请求日期。
(二)伤者有必要在医治完结后的15日内请求伤残判定。假如伤者 15天内不提出伤残判定请求的,视为主动抛弃得到残疾者日子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力。
(三)按照《路途交通事端受伤人员伤残判定》规则:判守时应以事端直接所造成的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造成的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
(四)各方当事人接到伤残判定书后,假如不服判定成果,有必要在接到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书面请求从头判定,经审查受理,才干进行从头判定。15天内不请求从头判定的,判定收效,这以后提出从头判定请求的,为无效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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