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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中有关保证的效力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1:40

确保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法,在合同实务中被遍及选用,它与其他担保方法比较,具有灵活性、可靠性。经过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合同实行供给确保,既扩展了合同不实行时职责主体规模,一起也可以大大添加合同实行的成功率,下降当事人的危险。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确保担保的规则仅承认了被确保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时,确保人承当代为实行或连带职责的确保职责准则。而担保规律对确保作了专门的规则,对确保和确保人、确保合同和确保方法、确保职责等内容都作了较为详细、清晰的规则。
一、因确保人不具备确保资历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的确定
由于短缺确保合同的收效要件而不发作法令效力的确保合同,为无效确保合同。导致确保合同无效的原因许多,既有主合同原因,也有确保合同本身的原因,其中之一即为确保人不具备确保人资历。依照民事法令的规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才干的主体施行的法令行为无效。这是法令对主体资历的一般要求。《担保法》规则:确保人有必要是具有代为清偿债款才干的法人、其他安排或公民;国家机关、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分等都不能作为确保人。《担保法》对确保人主体资历的规则,关于确保确保人具有代偿才干、完成确保的意图,无疑是极其重要的。但在实践中,常常发作不具备法定主体资历的单位或部分作为确保人的状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类胶葛处理依据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担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债款人、担保人、债权人有差错的,应当依据其差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的规则,确定确保人明知自己没有法定资历而为别人供给确保担保的,对导致确保合同无效有差错,应对被确保人的债款承当补偿职责或连带补偿职责。《担保法》关于确保人主体资历的规则,归于强制性规则,违反了这些规则就应承当法令职责,但这种职责不只限于民事职责,也应包含行政职责、经济处分等。也就是说,对不得成为确保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意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别人供给确保的,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这些单位予以经济处分;要求他们承当与其实行才干相适应的补偿职责;对情节特别严重,给别人形成重大损失的,则应追查有关职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刑事职责。只要这样,才干削减并防止这些单位和部分违法从事确保担保活动,才干契合客观实践,使这类案子的处理更公平合理。
二、对确保人因不具备确保资历而导致确保合同无效时对确保人职责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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