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山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监护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7 06:25儿子父亲已过世,祖母年近八十无力再抚育,母亲尽管离婚,但不管从人伦仍是法令的视点,都应该监护自己的儿子。近来,赫山法院审结了原告夏某与被告徐某监护权胶葛一案,依法判定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
原告夏某的父亲在其五岁时便与被告徐某离婚,原告其时判定为其父亲抚育,被告另行安排了家庭。原告夏某一向随其父和祖母卜某日子,无其他兄弟姐妹,后来其父于1999年逝世。原告夏某也在2006年患病后,经确诊为精力病,日子不能自理,已彻底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现在原告依然住院治疗,被我国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三级精力残疾人。益阳市资阳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09年2月12日向其颁布残疾证,并确定原告祖母卜某为监护人。这几年来,都是其祖母卜某承当抚育职责,祖孙俩靠最低日子保证、拾捡废物日子。现因原告祖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法持续承当监护职责,故诉至法院要求改变被告徐某为原告的监护人,尽监护职责。
赫山法院民三庭受理此案后,仔细查询,清晰现实,深化了解两边当事人的详细状况。被告徐某以日子困难为由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绪非常坚决,针对这种状况,承办法官没有简略地判定完事,而是屡次安排被告做劝慰作业,上门去做被告老公的思想作业,向他们宣讲法令知识,详析人伦道理,细说骨血亲情,促进被告徐某配偶从心里承受对原告夏某的监护职责。承办法官通过几番苦口婆心、细致入微的劝说作业之后,依法作出判定:改变被告徐某为原告夏某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