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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20:58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哪些约束
1、新《公司法》第141条规则,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
2、公司法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出资;
3、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协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定:股东大会举行前二十日内或许公司抉择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则的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可是,法令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改变挂号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化状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约束性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削减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
(三)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抉择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的。
经过上述规则,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约束。
关于一切股东来说,在股东大会举行前二十日内或许公司抉择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改变挂号。该规则意图是为防止单个股东使用股票转让涣散或会集表决权,以到达操作股东大会的意图以及为了使股利分配可以顺利进行,防止发作不必要的胶葛。
关于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来说,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恣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越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须在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后方可转让。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关于公司来说,公司本不得收买本公司股份,只要存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则的四种景象时,公司方可收买本公司的股份。公司因削减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或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而收买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抉择。因削减公司注册资本而收买本公司股份的,应自收买之日起十日内刊出;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兼并和因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兼并、分立抉择持异议,要求公司收买其股份而收买本公司股份的,应在六个月内转让或刊出。公司欲将股份奖赏给本公司员工而收买本公司股份时,不得超越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买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赢利中开销;所收买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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