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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02:10
“代位承继”作为一项承继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项权力看似简略,其间却有不少说道,处理欠好还或许影响家庭调和。那么,这傍边终究隐藏着哪些法律联系呢?接下来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您解说相关常识。
什么是代位承继权,怎么确认代位承继的遗产比例
代位承继,又称直接承继,是指在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情况下,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替代该先逝世的子女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管代位承继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约束,只能承继被代位承继人有权承继的比例。
A、什么是代位承继?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2015年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逝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言。白叟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逝世后留下高楼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阐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承继比例。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榜首次序承继人为由回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承继权。法院以为,原告爷爷的爸爸妈妈、爱人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承继,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白叟逝世,因而判定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平等承继权。
说法:代位承继,又称直接承继,是指在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情况下,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替代该先逝世的子女承继被承继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承继中,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子女为被代位承继人,替代被代位承继人获得遗产的后辈直系血亲为代位承继人。代位承继人获得承继权的依据是代表被代位承继人承继遗产。我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可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依据这一规则,适用代位承继需满意以下条件:被代位承继人先于被承继人逝世,是代位承继发作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承继人只限于被承继人的子女,不只包含婚生子女,还包含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代位承继人只限于被代位承继人的后辈直系血亲,且代位承继不受辈数的约束;被代位承继人必须有法定承继权。如被代位承继人依据法定的事由损失了承继权,则其后辈直系血亲也损失了代位承继权;代位承继只适用于法定承继,不适用于遗言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获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联系,孙某父亲生前对白叟履行了奉养责任,故此孙某有代位承继权,享有其父有权承继遗产的比例。
B、谁享有代位承继权?
方某与老公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一起生活。因为老公的弟弟与婆婆爱情不好,往常首要由方某配偶奉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老公因病逝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自始自终地精心照料前婆婆,两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2013年头的一次意外灾祸中逝世。2015年10月,姚某因病谢世。针对其留传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法院,要求与叔父一起承继。法院经审理,判定确认了原告的代位承继权。
说法:按照《承继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的规则,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最高法定见》)第29条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不管其是否再婚,依承继法第12条规则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承继。”因而,即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需其对婆婆履行了首要奉养责任,其女儿芳芳仍可按照法律规则代位承继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承继人的规模,《最高法定见》第25、26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能够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不受辈数的约束。”“被承继人的养子女、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承继;被承继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承继;与被承继人已构成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能够代位承继。需求清晰的是,假如被代位承继人依据法定事由损失承继权的(比方成心杀戮被承继人的,为抢夺遗产而杀戮其他承继人的,遗弃、优待被承继人情节严重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承继权的消除。依据《最高法定见》第28条的规则,损失代位承继权的后辈直系血亲中假如有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承继人尽奉养责任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C、怎么确认代位承继的遗产比例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逝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逝世,死后留传下了20余万元的产业。白叟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处理遗产承继手续时,早已改嫁异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自己切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切割其父的承继比例。张老汉的女儿以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要自己才是父亲的仅有合法承继人。两边为此闹上法庭。
说法:张老汉的儿子逝世后,前儿媳已改嫁他人,没有《承继法》第12条“对公公尽了首要奉养责任”规则的特定景象,因而无权承继张老汉的遗产。可是,白叟的孙子却有权行使代位承继权。对此,《最高法定见》第21条规则:“继子女承继了继爸爸妈妈遗产的,不影响其承继生爸爸妈妈的遗产”。本案中,尽管孙子被母亲“带子改嫁”,成了他人的“继子”,但并不影响其代位自己的亲生父亲承继爷爷遗产的权力。因而,关于张老汉的遗产,他的女儿和孙子都享有法定的承继权。至于代位承继遗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管代位承继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约束,只能承继被代位承继人有权承继的比例。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承继人只能承继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加平分遗产。关于对弱者的维护,《最高法定见》第27条规则,代位承继人假如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许对被承继人尽过首要奉养责任的,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实践中,遗产切割的时刻、方法和详细比例,由承继人洽谈研讨,洽谈不成的,能够由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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