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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6:46
依据之所以重要,那是由于依据能表现出本相,那么假如司法机关暴力取证的话,是否对依据的真实性有影响,暴力取证是怎么表现出来的?在发现之后应该怎么处分。听讼网小编经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以下的法律知识,期望对你有协助。
暴力取证罪
暴力取证罪是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办、查看、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意图。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工。本罪出自,刑法分则 >> 第五章 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第十八节 暴力取证罪。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人民查看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办案件立案 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法案件
(四)暴力取证案(第247条)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的行为。
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法残暴、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许精神失常的;
3.形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许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派、逼迫别人暴力取证的。
刑事职责
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从重处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成心伤害别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或许以特别残暴手法致人重伤形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本法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
第二百三十二条 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许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民查看院立案侦办贪污贿赂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合法搜寻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以及侵略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案件。
贪污贿赂违法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则的贪污贿赂违法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则按照第八章相关条文科罪处分的违法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尽职违法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则的不尽职违法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违法案件包含:
1.不合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不合法搜寻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优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损坏推举案(刑法第256条)。
暴力取证不公平,或许会对依据产生影响,和酷刑逼供有点相似,可是这种状况肯定不能够发作,假如暴力取证导致被害人,轻伤、重伤或逝世的便是需求承当职责的,以上便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答复,你能够咨询听讼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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